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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信用卡业务四大“风险点”

浙江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刘红生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发展,信用卡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纠纷也逐步增多,虽然银行在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但是在现有的框架下,银行仍面临四个法律风险问题。

  参与征信系统

  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就发卡银行而言,对于申请人的资信审核及持卡人信用状况的后续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参与征信活动。在办理信用卡业务过程中,银行主要参与两方面活动:

  一是基于审核信用卡申请人员资信状况的需要,向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的有关信用记录情况,搜集相关资料作为是否为申请人发卡及提供授信额度的依据;二是向征信机构提供其从事金融服务所获取的申请人的有关个人信息资料。

  银行在参与征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法律风险点:

  一是未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于银行所拥有客户资料的保密要求,由于操作不当泄露客户信息出现侵权纠纷并产生损失;二是因未能建立系统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体制和渠道,使得信息不对称,导致对部分客户信用情况的误判;三是选择征信机构时,未能严格审核其资格及其信息来源途径的合法性,导致在利用或获取个人信用资料时,出现侵权纠纷,由此遭受损失。

  针对上述风险点,银行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工作来控制有关风险:

  首先,应当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对于客户的信息资料,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情况下,只有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最好有相关的书面证据)下方能向第三方透露。为此,在办理业务时,应当尽可能通过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合同中增加客户同意允许银行通过有关确定的征信机构,查询其资信状况,银行可视情况将其有关信用资料提交给征信机构的条款。

  其次,应加强各金融机构的协作,通过人民银行的有关征信系统的完善,做到信息共享,有效维护金融债权。

  再其次,在选择搜集信息的征信机构时,应当首先考查征信机构自身是否具有从事征信活动的资格及有关的资信情况,一旦确定好相应的征信机构,还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确保征信机构收集信息来源的合法性,防止银行利用有关信息时,被诉侵权。

  产生逾期透支款

  的法律风险

  信用卡业务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为持卡人提供一定的额度,但是在超过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时,银行一般会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银行在催收透支款的过程中,可能会因遗漏可进行催收对象、未充分利用可以使用的各种合法手段、催收方式违法、催收形式不具有合法证据的效力等方面原因影响催收效果或造成催收行为违法,导致银行损失。

  银行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控制有关风险点:

  首先,尽可能穷尽催收对象。在办卡过程中涉及到的担保人、附属卡持卡人(持卡人一般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作为催收对象。另外,在信用卡申请表中所列明的联系人,其虽无代替持卡人偿还透支款之义务,但是也可以通过告知其持卡人已逾期未归还透支款的事实,要求其协助敦促或转告持卡人还款,或在其同意的情况下代替持卡人偿还透支款。

  其次,采取的催收方式尽可能完整、明了,并足以证明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了有效催收。一般而言,书面证据相对易收集保存,所以大多数银行均采取了寄发催收函的形式,但是由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催收函往往不能直接当面由持卡人签收,而是采取邮寄的方式。

  在此情况下,应当注意尽量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发送,并保留相应的回执。为表明函件的催收内容,还应当保存相应的备份件,并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封面上注明邮寄的内容为催收函件。当采取书面催收形式难以实现而通过录音的形式来收集证据时,催收的话语应当表述完整、准确,在电话中不仅要表明通话日期、催收人身份、而且还应要求接电话人确认其持卡人身份、其未归还银行透支款项的日期、本金、滞纳金、利息等内容,使录音记录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如果通过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催收,也应事先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形式将有关权利义务予以明确,以使律师尽职履行催收义务。

  再其次,如果选择在媒体上公告催收逾期透支款,应当要注意公告的方式方法,以免出现侵犯持卡人名誉权或隐私权的情况。公告时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对上述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避免出现错误的公告;第二,在公告时尽量使用客观中性的语言,只陈述有关的欠款事实,并敦促其尽快还款,避免出现侮辱性或人身攻击性的语言;第三,对于欠款的具体信息,尽量不予以公告,而只公告持卡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信用卡遗失后

  的法律风险

  随着科技手段的进步,一旦通过有关支付系统发出止付通知,系统应当能够做到及时止付。因而一般银行与持卡人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挂失前的风险责任由持卡人承担,而挂失后的风险责任由发卡行承担。

  在受理有关挂失时,银行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止付手续,以免因操作拖延未能及时止付而产生对持卡人的赔偿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

  的界定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如果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可构成犯罪。

  相对于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持卡人刑事责任的震慑力会大的多,因而在透支数额较大,通过各种途径催讨又均无成效的情况下,在符合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犯罪构成要件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增强对恶意透支持卡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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