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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六十年之思辨(之四)
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融合共生的全新发展阶段(1995-至今)
□ 蒋省三

  1995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决定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此,全国供销合作社自下到上又恢复了独立的系统。

  1995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决定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此,全国供销合作社自下到上又恢复了独立的系统。

  步入市场经济初期,特别是1996年以后,随着市场变化及国家相继实施化肥、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供销合作社长期依靠统购统销、独家专营、政府定价的计划体制,面临市场化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不断向纵深推进,供销合作社开始全面走向市场,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出来。1992-1999年全系统连续八年亏损,亏损额最高时达156.1亿元。1996-2002年全系统经营规模大幅萎缩,销售收入连续下滑。全系统580万职工中下岗、内退占一半,背负中央、地方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共计1394亿元,出现了一批资不抵债的基层社和社有企业,社有资产流失严重,“一卖了之”的现象大量出现,加之股金风波冲击,举步维艰,迅速滑向崩溃的边缘。

  面对严峻的困难局面,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供销合作总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95年中央5号文件提出“一个基础,两条线”的工作思路和重点;1997年,总社切实把扭亏增盈和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放在突出位置;199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2000年底,全系统一举扭亏为盈,80%以上的违规社员股金予以平稳清退;2002年总社在坚持“三个转换”,即转换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转换社有企业机制,转换联合社职能的基础上,提出了“四项改造”;2007年以中央1号文件为指导,加快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即“新网工程”建设,突出了为农服务的主要手段,充分利用和加快整合供销合作社的现有资源,大力推进系统内外的联合发展,实现低成本的快速扩张。2008年,总社召开了全系统第一次企业工作会议,确定今后一个时期社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提出着力培养一批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提升企业的实力、活力和市场竞争力。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全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40号文件精神,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整体发展速度持续加快,经营实力、服务能力和发展活力明显提升,迈向加快发展和全新发展的阶段。近三年来,社有企业整体经营规模一年一个新台阶。2010年突破1.5万亿元,是2007年的1.7倍。截至2010年底,全系统一个季度的销售额相当于五年前全年的销售额,近三年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相当于过去60年积累的一半。经济效益大幅提升,2010年,全系统汇总利润172亿元,比2007年增长70%。企业活力日益彰显,全系统2万多家县以上社有企业,通过联合发展、集团化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推动产权多元化改造和企业兼并重组,优化资本结构和产业布局,一大批龙头企业快速崛起。经营服务领域得到拓展,重点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力度加大。涉及仓储物流、产业园区、批发市场、加工制造、商品基地、房地产以及科研设施多个新业务领域。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明显优化,中央财政“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由2007年的3.5亿元增加到目前的10亿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由2009年的0.4亿元增加到1.4亿元。在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带动下,2010年各地对供销合作社的资金支持达20亿元;全系统组织和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城乡市场,截至2010年末,全系统县及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2743个,现有在职职工196.58万人,近两年每年增长约20万人,全系统基层社21602个,村级综合服务社21.97万个,覆盖全国1/3以上的行政村、庄稼医院、农产品协会等基层服务网点,覆盖范围更广。供销合作社逐步迈向综合服务型的全国系统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方面,发挥日益强大的作用。

  供销合作社县或县以上的出资社有企业是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有些最初由农民股金部分构成的,经过扩股积累,尤其是近些年来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大力支持形成的。供销合作社的全部经营性资产85%以上是这些社有企业的资产。这些社有企业绝大部分目前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企业。大量的公司制社有企业生长在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内,是中国供销合作社区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社所独有的特色。

  社有企业在公司化改革中成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经济基础。供销合作社县或县以上的出资社有企业是在国家政策扶持下,有些最初由农民股金部分构成的,经过扩股积累,尤其是近些年来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大力支持形成的。供销合作社的全部经营性资产85%以上是这些社有企业的资产。这些社有企业绝大部分目前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企业。在各级联社的领导下,这些社有企业切实履行着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现代流通的重要职责,成为各级政府为农服务的重要载体和抓手,也成为支撑供销合作社大厦的经济基础。可以说,没有社有企业,便没有供销合作社;办不好社有企业,就办不好我们这个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大量的公司制社有企业生长在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内,是中国供销合作社区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社所独有的特色。其一,从50年代起,县或县以上的供销合作社的社有企业与基层社所创办的商业网点、双代店,有着明显的区别。县或县以上的社有企业的前身,比如农资、棉花、日杂、盐业等,均为各级供销合作社设立的“经理部”、“管理处”等部门,根本不是合作制企业。以各省农资公司为例,大多数成立于建国之初到60年代间,由于供销合作社几分几合,企业性质也根据当时隶属的部门而确定,多有集体所有制。

  供销合作社被“三合三分”的过程中,其社有企业由集体所有制升级为全民所有制,其社员变为全民所有制职工,领取薪金。尽管从1982年1号文件提出按照合作商业企业性质进行改革,到1985年全国农民入股22亿元,那也只限于对基层社的合作制改革。社有企业的改革路径,从全民所有制改革为集体所有制,再从明确产权、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等改革入手,建立现代公司制企业制度产权的界定、资本的联合和股权的控制,与为入社社员提供服务,人的联合和一人一票的民主控制的合作制原则相去甚远。社有企业改革走向公司化成为定式。其二,从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同国家财政的缴拨关系上看,社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只能选择公司制改革的方向。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是在国家政策扶持下,由农民入股、扩股、企业积累形成的,并非靠国家投资才积累起来的,不属于国有资产。历史上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多次合并,财务体制几经变化,但自有资金的归属问题仍然是清楚的。相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归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金,国家财政尚未拨足。国家财政单方面向供销合作社的拨款,不包括供销合作社相应配套上缴的,一共有三大类:“国拨基金”、“地拨基金”、特种储备资金、棉花等定额补贴资金。

  “国拨基金”、“地拨基金”。建国初期,国家对合作社接收原贸易部、中央一级单位机关生产、敌伪官办合作社资财和向人民银行借的一部分一年以上贷款,都转作中央财政拨给的合作事业基金(简称“国拨基金”),地方财政拨的简称“地拨基金”。“国拨基金”由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管理。这些基金都是单列账户反映,到1958年国合合并时转入国有商业“政府基金”账户。

  特种储备资金。从1967年开始,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储备战略物资,由国家财政拨给储备资金,供销合作社单独记账。该项资金不包括在供销合作社自有资金范围之内。到1994年,该项资金余额为13.31亿元,其中棉花12.81亿元,农药0.5亿元。

  棉花等定额补贴资金。从1979年开始,为了调动农民种棉积极性,国家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国家财政拨付了棉花加价款、棉花运费补贴和储备棉贴息款。同时对国家储备的羊毛、农药、边茶等给予贴息贷款。这笔钱是通过供销合作社代国家贴补给了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

  国家财政向供销合作社拨款,包括供销合作社向财政配套上缴的,共有三项。

  “三项费用”。从1966年起,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缴纳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实行留成办法,即上缴财政57%、企业留成43%。上缴利润比例在原来39%所得税率的基础上多缴18%。这是根据供销合作社1964年和1965年“三项费用”实际开支数测算,约占实际利润的18%,因此确定交纳39%所得税率的基础上增加上交18%。同时,将原来由供销合作社在税后盈余和费用中解决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总社、省、地社的行政经费、事业费(简称“三项费用”),改由财政拨款。县级社的行政经费、事业费仍列为企业开支。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除社员股金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视同国家财政对供销合作社的拨款,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管理。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的财务管理体制暂不改变。此项制度一直执行到1982年。据统计1966年到1982年,供销合作社按18%比例上缴了19亿多元,而财政以“三项费用”拨款形式返还了13.38亿元。

  “三项资金”。自从1966年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财政,由省财政按43%比例统一退库。1973年,财政部、商业部联合发文明确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实现的利润全部就地缴库,亏损就地弥补,原来用利润留成解决的各项资金改由商业部、财政部每年下达各项开支指标,由各省财政从当年供销合作社上交的收入中退库。商业部、财政部每年下达的开支指标是:扶持农副产品生产资金、简易仓棚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资金(从1976年起改称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以上三项指标,简称“三项资金”。1976年,财政部将每年下达“三项资金”指标,改成定额退库办法,财政部核定的定额每年为3.15亿元。1979年改定额退库为核定各省利润留成比例。

  简易建筑费。1978年起,将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简易建筑费,由原先在商品流通费用中列支改为由财政拨款。即以1976年供销合作社简易建筑费实支数为基础,通过增加利润的形式全部上交财政,再由财政给供销合作社拨款。

  从以上六项与国家财政资金关系上看,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其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纯粹的合作社的资产。从资产的特点看,从1958年起,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官商”的色彩很重,与各级政府财政关系相当紧密。因此,在市场化改革中,选择从政社分开入手,进行公司制企业改革发展,是唯一出路。

  从2006年起,大量财政扶持资金进入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使用财政资金的有关规定,财政资金被认定用于投资资金的,其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而被认定为扶助其发展的资产,对于供销合作社来说,应形成供销合作社社有积累,而非国有资产。这部分由财政资金形成的社有资产,由于无法量化到社员,使社有企业的改革只能加快沿着公司制的方向迈进。

  供销合作社有规模地带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供销合作社引领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和特色明显,一是发展规模较大;二是社有企业带动;三是网络遍布城乡;四是合作联合加快;五是扶持力度加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的发展,使供销合作社基层建设面临向合作经济的重要转型。

  供销合作社有规模地带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次给农民的合作合法身份。2009年国务院40号文件赋予供销合作社领办、带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供销合作社引领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优势和特色明显。一是发展规模较大。截至2011年底,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专业合作社6.67万个,入社农户1004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入社农户150户,是社会平均的2倍多。

  二是社有企业带动。全系统2132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引领专业合作进入市场的重要载体。三是网络遍布城乡。供销合作社建立的覆盖城乡市场农资、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再生资源网络,在为专业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同时,把专业社的产品引入城镇市场。全系统连锁配送网点27.2万个,50%的连锁企业设立了鲜活农产品采购配送中心,1/3的超市开设鲜活农产品专柜。四是合作联合加快。2011年底,全系统已发展专业合作社联合社502个,省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12个(全国共17个),市县级联合会1017个(全国共1700个)。五是扶持力度加大,2009-2011年由总社申报的中央财政资金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重逐年增加,分别为46.6%、62.8%、69.3%。

  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内新的组织成员后,使供销合作社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是基层社的转型。基层社是系统的基层组织,是以合作商业或农村商店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农村网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尤其是种养殖的生产型合作社,刚刚进入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村新的专业合作社大量涌现,使传统的基层社再次面临新的改革和重构,从以往盘活资产、开放办社、恢复和重建基层社,向从组织框架、人员结构、经营模式和思维方式上作出尽快适应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新选择和新举措,才能使供销合作社作为全国系统的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性质永葆为农服务的宗旨。河北省供销合作社在一些村镇重建基层社,吸纳有影响的专业社负责人、经选举成为基层社的成员,新建立的基层社为专业社的联合体,完全由合作社章程约定构建,使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健康发展。江苏省提出“三位一体”的基层社工作方针,具有相同意义。二是县联社的定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大多数县联社发挥系统内城乡商品供销的重要节点和枢纽作用,更好地为基层社服务的同时,在县域内组织更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体,使农区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组织和社会化服务成为可能,使县联社承上启下,进一步发挥为农服务和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重作用。谁把握了这个先机,谁便掌握了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和领导权。三是两类经济组织的融合。县以上联社出资兴办的社有企业大多为公司制企业,供销社系统带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制企业。两类企业共生于供销合作系统,使供销合作社越来越像个哑铃,社有企业为一端,县联社及基层社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另一端,而连接哑铃两端的为各级联社的组织和营销网络。两类企业共生发展于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这是中国合作经济的特色,是对世界合作经济理论的重要探索,值得认真总结。

 

  小结

  1958年以前,供销合作社建立了一个从上至下的全国性以农村商业合作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制的原则在县以下基层商业网点经营活动中得到充分体现,为农村经济的恢复和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逐步被纳入了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的轨道,由合作社原则建立起来的基层组织遭到毁灭性破坏,进而使全系统数度并入国营商业机构,成为与国营商业一样的名副其实的“官商”。但供销合作社立足农村、为农民服务的理念没有动摇。改革开放以后,供销合作社开始迈向合作经济组织的回归之路,从基层组织恢复合作商业性质改革入手,逐步发展到全系统各级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其改革路径的选择极具历史意义,为以后的发展确立了方向,奠定了基础。1995年之后,供销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中,浴火涅槃,再创辉煌,公司制社有企业实力雄厚,合作制的基层组织扎实推进,在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和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方面,成为各级政府抓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抓手,迈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服务型的供销合作社的新台阶。

  六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表明,供销合作社并不具有国际典范的合作社组织的特征,却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顽强的本土生命力,其发展方式始终耦合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其组织演进一直伴随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它在农村经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方面起到了双向调节作用,成为三农工作节约成本不可或缺的重要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安排。几代党和国家重要领导同志的关爱和支持,几百万员工半个多世纪的辛勤耕耘和创造,几亿中国农民的热心参与和实践,才有了今天供销合作社的全新形象和服务能力。因此,切忌不要把供销合作社看作可有可无的组织,当作只供回忆的“历史遗产”。那些在实践中一直秉承的、或者改变了又纠正过来,并反复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作法,是中国乃至国际合作经济理论的至宝,更显弥足珍贵。不论是上官下民的合作社体系,还是基层社恢复合作商业的性质,不论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些都在变化中,而不变的、永远要坚守的是: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合作经济的生存依据,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全国系统的必要保障。

  (全文完

  

  (作者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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