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回放:
1994年王某被某农信社聘为信贷员,后相继更改聘用身份为代办员、协理员,并与农信社签订《农村信用社协理员聘用协议》。2008年10月至2011年3月,王某利用担任该信用社协理员职务之便,在协助农信社办理各项存款、贷款等业务过程中,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为储户开具存款凭条、欠条的方式,先后以同期银行利率吸收359个储户的资金778.507万元占为己有。2011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去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追赃23.5万元,另有750余万元无法追缴。
2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农信社签订的是非劳动关系聘用协议,但王某从1994年就先后被聘任为该社信贷员、代办员、协理员,为信用社提供事实上的协助吸收存款、进行贷款本息的发放与回收工作,服从农信社的监督、管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王某依法应视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从犯罪主体身份上来说,其已具备了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
依据《农村信用社协理员聘用协议》,协理员只负责向信用社提供业务信息,不能接触现金,而应与储户一起将现金送交辖区农信社,由农信社直接收款并出具存单。但王某的做法是先接收储户现金后开具白条,到信用社把现金换成正式存单后再换回白条。
该做法虽然违反规定,但农信社为了增加储蓄业务量,长期、大面积采取了默许的方式予以认可。因此,储户只要将存款交到王某手中,获取了王某开具的存款凭条等收据,该款的性质实质上已成为农信社管理下的资金。王某正是利用农信社默许的管理和监督上的漏洞,以其特殊的职务之便,在辖区客户去其处存款时,向客户出具个人存款凭条或欠条等收据,而不到农信社入账开具正式存单,将吸收的客户存款截留侵吞。
综上,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王某定罪量刑。
3 拍案说法:
近年来,农信社代办员、协理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客户存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为农信社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损毁了其企业形象。虽然农信社与协理员之间只是一种非劳动关系的聘用,但协理员的工作方式却关乎农信社的财产安全与社会声誉。从此案件可以看出,在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执行到位,农信社要高度重视协理员的风险问题,把监管防控落到实处,有效控制风险源头,彻底封堵风险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