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期间,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献计献策。本报记者也将各农金机构员工最关心的问题带到了两会现场,与代表委员们面对面交流,寻求答案。
如何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提问者:山东省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柳鲁宁
解答者:全国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吉林省主委 支建华
严格审批市场准入。降低新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不代表要放弃要求,仍然要确保质量,不能让较差资产的金融机构涌入,严格审批工作,防止投机性资本进入农村,一方面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为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农民负责,真正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加大对人力资源的优化。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对员工素质培养的成功经验,完善人才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加强其对所在地区的实际调研,充分了解当地实情以及多样性的金融需求,为当地农户以及企业做好服务;加强岗前的专业培训,定期对员工的业务素质进行考核、评比,优胜劣汰,奖惩分明,实现员工素质的不断提高;完善人才培养规划,科学的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以及选拔任用机制,调动员工对工作的热情;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除了引进综合素质较高的大学毕业生外,还要充分的选拔和挖掘当地的金融人才,充分地弥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人才方面的不足。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使企业增产,促进农民增收,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合力吸收民间资本,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新农村金融机构中的重要作用。应适当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自然人持股比例,激发民间资本的热情,扩大资金规模;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凭借短期拆借等其他方式,融通资金,弥补暂时性的资金不足,达到资金的优化配置。
加强抗风险能力。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对客户进行全面的信息了解,在此基础上对客户进行评级,划分信用等级,依次进行贷款;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预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遵循操作流程,严格把关,防止不必要的风险发生。
完善金融监管。可以调动地方基层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充分利用了有效资源,而且节省成本,也能确保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督;灵活调整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可以适当进行灵活调整,应与其他金融机构有所区别,有的放矢。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有何建议?
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方式
提问者: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银融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 刘双磊
解答者:全国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 谢德体
转变扶持方式,培育市场意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一味地局限在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等“硬性”措施上,应加大技术指导和营销指导等“软性”支持的力度,使合作社真正做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可考虑在合作社主管部门增加指导、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营销活动的职能,组织合作社产品推介会、展销会等活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地适应市场。针对合作社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应建立合作社信用评价机构,在金融扶持上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对成长性好、有实力、守信用的合作社,在贷款上应适度放宽。
推进归口监管,强化监管落实。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与经验,清楚界定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从上到下、归口负责的职能体系。明确赋予农业行政部门的服务、监管和审查职能,确定由县以上农业部门审查评定符合条件后,由工商部门批准注册。可由农业行政部门对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摸底,明确界定主体资格,对不合规定、打政策“擦边球”、揩国家“财政油”的伪合作社及时变更登记,确保财政支持等公共资源用到实处。同时重点规范合作社财务、内部治理结构、综合监管体系与制度等方面,建立一套同时包含软硬件的考核评价体系,以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政府扶持力度的标准。
完善法律体系,规范退出机制 。从明晰相关法律概念 着手,明确界定“合作社”及与之相关的“农民”、“专业”、“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利用者”、“提供者”等概念含义与判断标准 。对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最低标准、强制性验资、退出清算程序等作出明确要求,引入外部审计的强制性条款,对部分现有条款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等设置更具操作性的刚性责任与处罚条款,明确责任如何追究、合作社法人或其成员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等。做好退市合作社的资产性质变更监管工作,妥善引导经营失败的合作社退出市场,做好权利相关方的权益维护工作,保障合作社成员利益,避免引发社会震荡。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组织开展《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贯彻落实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规定。
在目前的农村信用环境欠佳的情况下下,村镇银行应如何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
实现村镇银行全覆盖
提问者: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 王 蕾
解答者: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工商联主席 李卫华
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设立村镇银行,不受一县一机构限制;支持农业人口占比超过50%的市辖区设立村镇银行,允许优质小额贷款公司专为村镇银行,尽快实现县域全覆盖。
建议人民银行对村镇银行实行区别对待,适当降低结算系统准入门槛,有选择性地支持一些意愿强烈并符合接入条件的村镇银行直接加入支付体系,尽快将村镇银行纳入大小额支付结算体系,建立村镇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相联接的支付清算和通存通兑体系,确保结算渠道畅通。
建议人行、银监等部门,在机构设置、风险容忍度、产品创新及监管指标考核等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进一步放宽存贷比考核,支持村镇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多发放支农贷款,推动其健康快速发展。
建议国家财税部门对村镇银行补贴和奖励等实施免税政策,最大化政策执行效果。
建议国家财税部门对村镇银行在其成立后三年内服务“三农”所得免征所得税,以更好地激励村镇银行服务“三农”。
现在,我国在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有何建议?
融资担保力度需拿捏适当
提问者: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黔东南办事处 谭 标
解答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倪百祥
建议设立国家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根据国际较为成功的经验和我国部分省市的实践,我们认为通过国家再担保体系来增强一般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监管商业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降低商业性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和中小企业财务成本是比较可行的路径。
一是再担保体系可为担保行业提供风险分散功能。类似再保险的功能,可以平抑个别信用风险事件对单个担保公司产生的极端影响;二是国家担保公司可通过股份制方式组建省级、市级、县级等多级再担保机构组成的分保体系,有效放大担保的杠杆比率,撬动更大倍数的融资,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三是通过国家再担保体系生成对商业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职能。通过再担保的业务监管来有效规范商业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四是可以通过再担保费率调控商业性担保费的水平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财务费用。
建议按照国家、省区、地市、县四级设立控股式的多法人再担保体系。一是国家出资设立国家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公司。二是由国家再担保公司出资与省区政府合作组建省区再担保公司;由省区再担保公司出资与市地政府组建市地再担保公司;直至县级,完成整个国家再担保体系的建设。三是由商业性担保公司向各级再担保公司认缴一定比例的再担保基金,加入再担保体系。
建立多级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商业性担保机构可在县、市两级再担保公司认缴再担保基金份额,按份额向再担保公司申请分保;县、市再担保公司向省区、国家再担保公司认缴再担保基金份额,按份额向省区、国家再担保公司申请分保。
建立统一导向的融资担保政策。一是根据商业性担保公司的资质、经营业绩,进行信用评级,甄别择优提供再担保;二是根据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导向,制定有区别的再担保费率体系;三是通过再担保政策推动担保产品多元化。四是建立对商业性担保公司的信息采集、监督管理平台,促进担保行业规范运作。
“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如何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
不断创新农业保险机制
提问者: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 李劲梓
解答者: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政协副秘书长,民盟浙江省委专职副主席 徐向东
提升保险保障水平。一是拓展风险保障范围。要将人工成本低、土地租金、机械作业服务费用等全部成本纳入保障范围,并逐步实现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以至保收入的转变。二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议三年为周期调整风险保障水平,建立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三是提升保障水平。在维持或降低农户缴费水平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单位保额,降低费率,取消免赔比例,根据受灾情况据实赔付。
推进保险产品创新。一是强化农业生产风险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开展多学科联合攻关,研究不同作为不同时期灾害损失的评估方法和技术。整合我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科学的数据平台。二是提供多种档次的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设计不同档次保险产品,对各档次实行差别化补贴标准,由农民根据缴费和补贴标准以及自身风险防范的需要,自由选择参保档次。三是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应充分鼓励、支持、指导各地探索农业气候指数保险试点工作,为国家层面开展农业气候指数试点积累经验。开展好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和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等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目标价格险的试点范围。
加快建立大风险转移分散机制。落实好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在总结北京、江苏、浙江等地好的经验和基础上,建议设立中央一级的大灾风险准备基金,并担当再保险人的角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家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提供大灾风险保障和一定份额价格适当的再保险,降低保险机构的再保险成本。进一步明确省级政府大灾风险管理制度的组织责任和省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大灾风险责任,鼓励省级政府选择市场化融资手段,包括发行政府担保的农业保险特种债券、允许从政策性金融机构借贷等方式,建立省一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当前我国各地的金融资源在一小部分地区过度集中,而多数地区则供给严重不足,针对地方金融体制改革有何建议?
地方金融服务半径扩大化
提问者:福建南安农商银行 洪建全
解答者: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浙江省委会副主席 计时华
明确中央和地方政策管理边界。应在现有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富裕省级政府一定的金融管理职能,明确金融办在“风险处置”和“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能,从对象、手段、机制上,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探索建立科学、务实、规范、高效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功能,使地方金融真正能够适应冰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对于明确归“一行三会”监管的业务内容,地方政府应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帮助中央金融监管垂直体系发挥监管导向作用,促进金融机构优化发展;对“一行三会”不管或者管不到的金融机构或业务,地方政府或属地部门应承担起监管职责。比如,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等主要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都应由地方政府行使监管职能。
积极探索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领域。在我国诸多经济领域,基本上形成了以国有、民营、外资经济竞相活跃的局面,但在金融领域民间资本的进入仍不很顺畅,导致金融行业竞争性明显不足。作为探索,可加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兴办各类小型金融机构的力度,包括小贷公司、村镇银行等等。让地方政府切实承担区域性的小型金融机构监管责任。同事,加快制定民间资本大型金融机构设立和运营的具体措施和路径,提升金融资本的活跃度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