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践中,主要存在3个方面问题:
立法支撑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中央政策和文件。如: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均没有为农村产权抵押提供法律依据。我国《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184条2款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由于原承包方缺少利益驱动或外出打工,不愿或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削弱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能力和降低了经营权价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就使得当前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缺少法律支持。
配套机制较为欠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价值评估、流转处置和风险补偿等机制建设还处于摸索阶段,在实际运行中还有一定困难。一是专业评估机构较少、缺乏相应的评估标准和操作流程,价值难界定。二是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市场风险较大,与此配套的要素市场建设滞后。三是未建立风险转移、分担、补偿、处置的渠道和机制,制约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开展。
权益保障尚需完善。由于农业经营的特殊性,导致其经营风险相对较大。一旦出现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和农民基本权益还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如: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农民出现偿债风险、禽流感等原因导致家畜养殖业产生重大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