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金融有三个描述:第一是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包括政策性的、商业性的、合作性的、银行类的、融资类的、保险类的,第二是新型的合作金融形态,并且专门点出了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可以开展新型合作金融,第三是农村保险问题,特别是农业保险问题。这为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了一个大好的机会。
从目前的情况看,供销合作社经营农村金融还是有声有色的,涉及面很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参与农信社系统改革,包括参与农合行、农商行、农信社的改制、入股和改革发展。其次,把供销合作社各种类型的担保参与到农村金融中,做到既有合作社内部的担保,又有社会上的担保。最后,实现两类资金互助形式,一种是在合作社内或者综合合作社内开展信用合作;另一种是在城里的资金互助支配方面开展资金互助。
2010年银监会不再审批资金互助社,我认为存在两个原因:一方面是与我国现有的良莠不齐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关,他们运作不规范、风险突出;另一方面也与外部监管部门(银监会)没有能力完全监控有关。
那么,资金互助社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呢?我认为至少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机构的合法性,在目前形势下,当地政府能够批准最好,如果不能获批至少要得到当地的政府和金融部门的认可,这样才可以继续下去;第二,目标社区要有凝聚力,如果没有凝聚力,资金互助做不起来也做不长远;第三,能够有德才兼备、素质比较高的领头人;第四,社员内部入股必须建立起来;第五,需要有制衡民主的管理机制;第六,管理机制和财务机制要健全;第七,具备外部融资的条件,这就要求资产质量比较好,管理比较到位;第八,要有国家政策包括融资渠道的支持。同时,还必须要有外部持续的有效监管。我认为只有具备这些条件,资金互助社才有可能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