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7月,某县农信社在胡某父亲提供房产抵押的情况下,向胡某发放贷款50万元。2013年4月,因贷款到期,胡某向该农信社申请贷款展期。为避免账面上有不良贷款,该农信社同意胡某将债务转让给其妻子邵某。邵某在帮助胡某归还本息后,农信社为邵某办理了50万元的借款手续。农信社的工作人员在未通知胡某父亲的情况下,与邵某以胡某父亲的房产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胡某父亲为此向法院诉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庭审中,农信社认为胡某与邵某系夫妻关系,邵某的借款实际是胡某借款的展期,主债权并没有消失,抵押依然有效。
案情分析
本案中,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胡某与邵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在借贷合同中仍属不同的主体。在胡某与信用社的借贷合同中,胡某已经还本付息,主债权已经消灭,所以胡父为胡某提供的抵押担保也已消失。胡某父亲未同意为邵某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农信社与邵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1.胡某的债务是否已经消灭,邵某所借的债务是否应当视为胡某债务的延续。
2.担保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审判结果
该农信社因为擅自许可借款人胡某转让债务,抵押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房产抵押的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