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万先生为买房向某银行贷款95000元,每月20日应还贷739.39元。万先生在该银行开立个人借记卡一张,用于房屋贷款委托扣款使用。2011年9月底,在借记卡活期余额还够三个月还款金额的前提下,万先生通过电子银行向上述借记卡账户转入3000元存款,并同时转存为定期存款,存期3个月。2012年1月20日,万先生借记卡账户活期储蓄存款余额仅为274.94元,不足以支付该月应还贷款,银行将上述余额扣除后,短信告知万先生因其账户资金不足,房贷还款不成功。
后万先生得知,其在2011年9月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的3000元定期存款已于到期日自动转存定期,并未转为活期,以致扣款不成。万先生认为,其在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相应转账页面使用“卡内活期转定期”功能,该页面并无到期自动转存定期的提示或选项,到期应转为活期存款。现导致其还款逾期,并被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万先生认为银行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向法院提出由被告撤销其贷款逾期不诚信记录。
案情分析
本案中,万先生与被告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万先生虽将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导致银行扣款不成功,但并非恶意拖欠还款。
银行未在其电子银行相关页面中明确定期存款到期后,是自动转存定期还是转为活期存款,未尽到应尽的明示义务,而万先生有理由认为定期存款在到期日将自动转为活期存款,并可用于房屋贷款委托扣款使用,故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1.万先生是否存在恶意不还款的情形。
2.银行是否应履行“在办理的定期存款到期后是自动转存还是转为活期存款”的明示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银行对定期存款到期后是自动转存定期还是转为活期未予明确,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银行协助撤销万先生不良征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