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5月3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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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说法:900万存款不翼而飞 损失由谁来赔?


 

案情介绍:

    张某系某担保公司工作人员,2013年6月20日,张某与曾经结识的某银行营业部主任何某合意,张某向该银行存款900万元,何某承诺其可享受年40%的利息,张某遂开户将900万元存为半年定期存款。办理好存款手续后,何某向张某出具了盖有该行“业务公章”的承诺函和保管单。过后,何某向张某支付了部分利息,并未提供相关凭证。存款到期后,张某去银行提取存款时,发现该900万元存款已被何某转走,张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但银行拒绝按储蓄合同履行,张某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张某将900万元存进银行后,将银行卡、U盾及密码交给何某;且在2013年5月7日,因何某私自为客户理财并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严重违反了行规行纪,银行于2013年6月20日对何某作出开除决定。何某作案期间,正是他办理开除手续期间,因此本人尚未离开银行。

争议焦点:

    1.张某与何某之间是否构成民间个人借贷关系;

    2.何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单位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3.张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法院判决:

    张某为谋取高额利息,与何某合意办理了银行存款,并将银行卡、U盾放在何某处,连同银行卡密码也告知何某,与何某之间是一种借款关系,900万元丢失,与银行没有关系,银行也没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中,张某系某担保公司工作人员,理应具有比普通人更多的金融知识和经验。其明知国有银行存款利息不可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而何某承诺她的年利率高达40%,银行不可能有此业务。张某办理了六个月的存款,其在收取了高额利息后银行未出具任何手续,对于国有银行而言这也是不可能的,由此说明张某知晓与何某之间进行的并非是银行业务,而是属于民间个人借贷。

    虽然银行作出开除决定后未及时办理手续,存在造成张某认为何某仍是该行工作人员的可能,但是6月20日何某与银行已解除合同关系。并且,根据银行规定,以及开户申请书中已经明确载明,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保管储户银行卡、存折等,张某将银行卡、U盾、密码交给何某个人控制,从而造成其900万元存款被何某支取的后果。因此,法院认为张某明知其与何某之前是借贷关系,而非法律所规定的张某有理由相信何某为单位工作人员而办理存款的表见代理行为,应认为上述损失与被告银行无关,张某应要求何某个人承担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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