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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密码 重构合作制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肖四如对中国合作经济命运的思考
□ 本报记者 刘小萃

 

核心提示

  恰如势不可挡的潮流,却历尽坎坷曲折。跌宕起伏的命运轨迹中,蕴含着怎样的价值规律?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要在农村发展新型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尘埃未落。

    中国的合作金融究竟何去何从?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肖四如从未停止过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与追问。

股份制改造是合作金融的深化

    《农村金融》周刊:对于近几年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很多人担心“信用合作”在中国的没落与消亡,您怎么看待这种变革?

    肖四如: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六十多年曲折历程后,最终将告别传统的合作制(即一人一票,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合作制的形式已不再适应当前市场化的经济条件、法制化的社会条件和信息化的技术背景。

    首先,由于农村经济主体对接市场的需要和自身流动性需求,农村主体所需求的资金合作关系,已不再满足于原始的、封闭的互助合作方式,他们需要更开放、更专业的金融服务来支撑。这就需要依赖更高层次的合作来适应现代金融的环境。其次,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加大,面对金融市场各类风险,金融服务必须专业化,必须依靠现代职业经理人来管理资金的运动。第三,面对网络技术的进步,农村经济主体需要跨时空的金融服务,必须依靠现代银行的清算等手段来完成。第四,面对各种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资金的融通必须有法制的保证。这些就是农村当前所面临的金融服务需求的环境。

    因此,对原有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其强制性地纳入更有法制保障和更具规范性的合作轨道,正是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进步。它是合作经济在新的体制环境下的提升,并非是合作经济的倒退。

    纵观各国合作经济的发展路径,也大体经历了初始形成的资金互助社到社区银行的发展历程。

    现代合作经济发展方兴未艾的北美、欧洲各国,曾经“为社员服务、民主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尽管现在依然称为信用社或合作银行、合作金库等,但在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模式、客服方式上已经向现代社区银行转变。它们也广泛吸纳存款,广泛发放贷款,严格流程管理,接受国家监管,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纳入全国乃至全球清算体系,追求利润,并形成省州、全国合作银行联盟,以解决小银行与大市场对接的种种矛盾。即使在相对偏远和贫穷的地区,传统的互助基金会也不再存在,转而被现代社区金融服务所覆盖。

    这应该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体现了合作方式在金融领域与时俱进的变化,是在新的市场、技术环境下,提升为农服务的必由之路。

    《农村金融》周刊:您认为对于名称中没有了“信用合作”的农商行,在股份制改造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保证改革后不改变“为农服务”的属性?

    肖四如: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原有信用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产物,总体上顺应了新的发展趋势。不能认为机构名称中没有“信用合作”了,农村金融服务就缺失了,于是需要组建所谓“新型的信用合作社”来弥补。

    农村商业银行在名称上变了,但这一机构立足社区、为农服务的属性并没有变化。农村信用社原有的优势,比如股东来源于农村并也是客户、与社区各类主体的有效互动等等,理应继续得到弘扬。

    需求决定供给,客户结构决定企业服务方式,农村金融具有成本高、风险大、信息不对称、抵质押不足等特点,仍然需要弘扬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服务策略与之对接,需要充分运用区域的信用资源,建立符合中国农村金融特色的客户服务和风险分散机制。客户市场的特殊性,应使相应的管理架构及产权结构相一致。

    因此农商银行的股份制应与一般股份制银行有所区别。比如,不能追求大幅度减少股东数量(原一个县级联社有几万个股东),不宜搞股东结构上的“去农化”。

    同时,在农村经济组织化中,要善于组建各种类型的信用共同体来化解风险,寻求抵质押不足和信息不对称的替代机制等业务模式,也是农商银行的经营特色之一。

    这些都是农村金融所需求的合作方式,都是农村商业银行必须坚持的。对于农村金融机构,不是名称决定服务方式,而是以客户为中心,以满足需求来决定有效服务方式。

中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前途

    《农村金融》周刊:中国现阶段的分户承包经营体系,农村组织化程度低,难以与市场有效对接。在您看来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肖四如:从韩国、日本、台湾等地农业发展的经验看,农业专业合作社应是解决分散农户小生产对接统一的大市场,形成新型农村组织化的有效途径。正是这种内在需求,国家十分重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但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七年来,进展并不明显。专业合作社对农户覆盖率仅为5%左右,仍未成为农村主流的生产方式。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缺乏合作文化的生存土壤。合作的本质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一旦构成合作社,就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风险的共同体,要用集体的规则,约束自己,为了长远的利益,相互依存。中国农村家庭,有利容易聚,有难容易散,而农业正是风险型产业,如遇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甘愿共渡难关者少。

    二是缺乏包容性的社会网络。我国农村多以家族、人情关系为中心,这种社会结构,缺乏包容性,是一种排他性的网络结构,尽管改革开放三十年,市场经济有渗透,但社会网络格局未变,不利于合作的展开。计划经济下,生产什么,如何分配都是行政计划,农民自主、自愿意识在农业生产组织中薄弱。过去合作化运动本身也是行政命令的结果,是依托行政体系而生存,在当前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仍有“拉郎配”的现象。

    三是缺乏有效合作的社会环境。缺乏支持合作效益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生产的合作应该成为联结市场、联结消费的一部分,当市场体系不完善,专业合作与市场对接渠道不畅通,技术支持条件、质量标准、运输等还没有形成与农业专业化生产对接的环境时,合作的效益就难以实现。此外,合作的法律保障不足,也是合作社发展的难点。农民组成专业合作社,约束的纽带很弱。本来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契约精神缺乏,彼此之间的信用难以维系,法制又不健全,农民在合作中的利益难有保障。

    《农村金融》周刊:那么基于上述分析,您认为应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快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肖四如:加快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着力于从顺应市场化趋势优化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和为合作社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两方面着手。

    首先,针对合作社组织方式的优化问题,调查中我们发现,作为依托市场主体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有效模式。

    龙头企业办基地、基地采用农民自愿组织合作社的方式连农户。这种方式下,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村市场主体,介入市场竞争,与市场紧密联系起来,增强生产的针对性。既可以分散和承担专业合作社的市场风险,又可以强化对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解决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社会化服务不足问题。

    供销型企业在合作社组织中常常发挥很好的龙头作用。同类型的生产,实现统一良种、统一农资采购和供应、统一产品市场营销、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品牌推广、统一农机服务等等。所有这些在专业合作社的体制下展开,合作社与供销公司商定产品、价格、数量、一年或几年一定。专业合作社所需资金投入,由龙头企业担保借贷。

    因此,积极培育农村龙头企业,包括加工企业、种养企业和供销企业,使合作社成为联系广大农户的服务纽带,形成“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市场”的联结机制,是推进农村组织化的重要思路。

    近年来在江西等地兴起的“信用合作+专业合作”的金融服务模式,即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与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共同组成信用共同体,对解决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很有成效。一般是由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组织社员入会并交纳一定入会资金,将这些资金建立封闭式担保基金存入农商银行专户,信用社(农商银行)放大5-10倍对入会农户贷款,合作社参与信用评价并协助收款,基金为社员贷款提供担保,一次授信,循环用信。

    这样,银行有了风险分散机制,解决了农户贷款的信息不对称、抵质押不足问题;农民有了为自己服务的银行、解决了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专业合作社增强了凝聚力,解决了发展的资金瓶颈,实现了多赢。把这一模式扩展到其它所有农村新兴主体(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将大大促进农村各类主体的发展。

    其次,改善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重点应是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政府对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扶持,确保政策性保险和风险补偿基金能用在风险补偿上。

    同时,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形成农产品快速绿色通道,帮助大宗农产品消费主体与供销公司或专业合作社直接对接。使农产品供求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并建立价格稳定机制。

    此外,完善专业合作社的执法,保证合作社社员与集体的契约履行,使违约者付出损失的代价。与此同时,规范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使合作社成员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机制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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