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8个文件,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1项定价权限。其中,放开烟叶价格一项,标志着我国农产品领域已没有政府定价项目,全部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政府定价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可以说,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自此,农产品价格全部由市场形成,农产品价格可以更加直接、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信息,反之亦然。”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朱俊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农产品卖啥价 市场说了算
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不断推进和深化。在推进改革的进程中,实行调放结合,并逐步加大“放”的分量,最终实现全面放开。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在农产品价格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从1985年放开绝大多数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到1992年放开生猪、猪肉价格,1999年放开棉花收购价格,2004年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再到2015年放开烟叶收购价格。历经36年的曲折过程,农产品市场不再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
事实证明,多年来农产品政府定价,限制了市场调节的运行机制。以棉花为例,国家实施棉花收储价格时,在国际棉花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下,国内棉花价格却趋于平稳,国际棉花价格每吨比国内低数千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内棉纺织企业的竞争力,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棉花行业的健康发展。朱俊峰表示,放开农产品价格,促进了各种要素自由流动和重新组合,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得以发挥,农民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自主进行生产,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大发展、大解放。
但就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来看,建立完全由市场主导农产品价格的机制还存在一些阻碍因素。朱俊峰表示,一方面,现在我国农产品生产主要还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由分散的小农户提供,是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格局,农民获得的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完全,数据标准和获取渠道不一;另一方面,大多数农户具有从众心理,独立判断的能力不强,所以可能会出现市场需求与供给脱节的现象,农产品价格也会忽高忽低,波动相对增大。
农产品价格仍需监管调控
如今,农产品价格全面放开,但是,正如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负责人所言:“放开不能‘一放了之’,而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将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不断加强和完善农产品价格宏观调控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表示,既要让市场调节资源配置,又要保护小生产者和小消费者的利益,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完全由市场定价,一旦价格暴涨暴跌,受影响最大的会是小农和城市的贫困阶层。因此,政府需要适时进行监控和调节,针对大宗农产品需要有最低收储价,以防范价格忽高忽低。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指出,从改革方向看,未来政府不会直接定价,一般是采取间接定价。他建议,政府要采取间接定价的方式,主要是目标价格和最低保护价两种途径,在保护农民利益前提下,推动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和农业补贴政策逐步向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转变。从大豆和棉花入手,分品种推进补贴试点,当产品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补贴农民,保证农民基本收益;当产品市场价格升高导致物价总水平上涨过快时,补贴低收入群体,保障基本民生。其实,改革开放30多年来,所谓农产品价格改革,绝大部分都只是由原来的政府直接定价改为间接定价。比如粮食最低收购价,当市场价低于此价格时,居民才愿意卖给国家,国家也才收储,但是实际价格高于此价格时,政府则无法干预。
此外,为了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和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政府还需进一步加强服务职能。朱俊峰提出建议,一要及时发布信息,并进行宣讲,提示农户产品价格和供求信息,让农民心里更有底,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自己的判断。政府要主导信息源,及时发布权威数据,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建立方便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通达到老百姓身边。二要发挥国际贸易调节市场的作用,例如,当国内某种农产品价格过高时,就加大该农产品的进口量,以缓解供不应求的局面,反之,当价格过低时,就加大出口量,以缓解供过于求的局面。三要进行粮食收储和仓储设施建设,加强对农产品的库存管理,增强储备能力,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四要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掌握相关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动态。一旦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防范价格异动。价格监测分析预警要起到对多方市场主体的警示作用,同时要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从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的整体进展来看,成熟的市场价格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但在较长的时期内,政府还不能对农产品价格“一放了之”,而是要在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的同时,将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这也是整个农产品价格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