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种子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推动种子市场化、规范化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时移事易,如今的种业发展目标和速度都对这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种子法》一直是业内人士的共同愿望。4月,种子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其中,关于品种保护这一热点,业内人士发出了不同声音。然而,在新《种子法》近期有望正式出台之际,业内对于新《种子法》拟继续施行的品种审定制产生了极大的争议。与此同时,世界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方式管理种子行业,且在种子专利保护、种子交易方面的规范尤其严格。这些国家的经验,或许对正在修订的中国《种子法》具有借鉴价值。为此,编者将《种子法》修改过程中的热点问题、争议内容和他国经验梳理如下。期待这部种业大法得到进一步完善,为建立现代种业制度、促进种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热点聚焦1
新版种子法出台前争议仍存
专家呼吁备案登记制
经过今年4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和6月上旬的意见征集后,新《种子法》近期有望正式出台。但业内对于目前新《种子法》拟继续施行的品种审定制产生了极大的争议。
以企业为代表的一方认为,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品种审定制度束缚了种子企业的自主创新,已不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中国也想要打造一个像孟山都一样的种企巨擘,需要取消品种审定制度;而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一方则认为,鉴于中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种子市场化仍处于初期的特殊国情,此事不宜完全向一些西方国家看齐,审定制度应予以保留。
目前实施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于2014年2月1日正式实施(老版同时作废),分为国审和省审,其审定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和各省确定的其它1到2种农作物。
按照品种审定制度规定,一个企业研发的农作物品种,必须先获得参与品种审定的资格,进行数年时间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并通过审定委员会审定之后,才能获得市场化生产和推广的许可。而在新版种子法草案中,明确了上述两级审定的制度拟继续施行。
“在这些年的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官方审定的合法品种在市场上难觅踪影;另一方面,超出审定区域的‘黑种子’却泛滥成灾。”湖北省农业部门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近年来国内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力度前所未有的强,但市场秩序混乱问题依然突出,例如在鄂豫交界地带,农民“用脚投票”,催生出一条庞大的地下种子交易链,大量“官种子”填补不上的供应缺口最终靠的都是没有合法身份的“黑种子”补齐。
湖南省一家种子公司负责人指出,品种审定制目前采用的试验方法已经沿用了几十年,其采取的单一化栽培管理模式,并未考虑品种对环境的个性化要求。同时,由于太过突出产量指标,片面强调在小范围试验中与对照品种的比较,忽视了相关栽培技术和配套措施的作用,导致大量本可以在实际大田表现突出的品种被扼杀在审定环节。
“换句话说,品种审定就是用同一个方法去种几千个完全不一样的品种。这直接导致企业育种研发首先考虑的不是市场需求,而是如何通过品种审定。”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审定制度只可能推出同质化的品种。现实情况里,审定的‘三甲’甚至‘冠军’品种被农民抛弃的现象比比皆是。”
中国农科院种业专家佟屏亚更是直指目前国内的种子产业是“计划经济的脑袋,市场经济的腿。”由于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监督,此间存在的寻租行为以及腐败现象也非常突出。
湖南一家种子企业罗列了他们参加品种审定的“打点清单”:报名环节10万元左右,试验环节包括筛选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共计100万元以上,审定环节打点100万元左右。“不仅专家官员要打点,就连在田里负责数据记录的一般工作人员一样要打点。一个品种从报名到最后审定,差不多要花250万,而且临时‘打点’还不行,要长期‘经营’。”
湖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一位前任委员直言:“大家其实都非常清楚那些数据是假的,都是跑出来、改出来的,已经没有秘密可言。这里面涉及各方利益,寻租现象非常普遍。对于品种审定制度,我建议尽快取消。”
尽管市场上对于取消品种审定制的呼声高涨,但在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部分业内人士看来,目前我国登记在案的种子企业大大小小有5000多家,生产着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的种子,一旦取消品种审定,很多企业并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认为目前我国仍然不适宜取消品种审定制。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邓光联说,中国种子市场化仍在建立初期,法治并不健全,企业数量和农民数量又如此庞大,进行事前监管和技术把关是必要的。之所以会出现反对的声音,是因为审定门槛相对较高,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了一些企业在供需矛盾中为生存发愁。相对于美国的企业,我国企业的研发能力还差得太远,现阶段审定还是必须的。
中国种子协会另一位副会长李立秋也曾公开表示,目前品种审定确实存在公正性不高、相关人员有违规和腐败行为等现象,可以对品种审定制度进行修改,但暂不适宜取消。还有观点认为,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或政策上没有了“防火墙”,如果取消品种审定制度,跨国公司以其强大的科研投入和育种水平,可以选育出大量的优良品种,抢占中国种业市场。
实际上,国务院近年来已经多次明确“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要求。对此,赞成取消审定制度的业内人士还建议,应以备案登记制取代现行的品种审定制。作为目前世界通用的制度,有专家认为,备案登记制能真正把品种研发的自主权还给企业,让企业成为品种责任主体。实行备案登记之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精力应集中到建立、健全市场服务和保障体系上。
有业内人士认为,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品种登记者获得种子生产经营的专利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种子销售带来的全部风险。这样也是积极响应国家简政放权的号召,真正走向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的良性轨道。(摘编自《经济参考报》)
热点聚焦 2
种子法修订草案重拳出击侵权乱象
“卖改装车”需“原车主”同意
草案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实质性派生品种即由原始品种派生而来的品种,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种类减少
草案减少了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主要农作物由28种减少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草案规定,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品种需要审定的,可依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
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维护品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申请登记并公告,才能进入市场经营、推广。由此从源头上杜绝“一品多名”现象蔓延。
外国人获取中国种质资源将受限制
为防止优异种质资源流失,草案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摘编自《农民日报》)
他山之石
让种子专利得到有效保护
种子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一旦种植后发现问题,农民将蒙受巨大损失,如果情况严重,国家农业可能都将遭受冲击。美国作为世界农业大国,管理种子的法律制度已经相对完备、严格和细致,其在联邦层面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联邦种子法》和农业部根据该法制定的《联邦种子法实施条例》。
自1939年以来,美国农业种子的购买者就受到《联邦种子法》的保护。这一法律和其他类似立法旨在保护种子买家免受购买污染或瑕疵种子之苦。法案为种子生产商和经销商规定了具体的责任,要求其向购买者提供特定信息。该法律针对“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对州际贸易中的种子标签进行规定和防止虚假说明,规定某些进口种子的标准”。在“标签”制度规定下,任何人不得在州际贸易中运输未经恰当标签的某些种子,而标签的要求根据种子类型各有不同。除了不恰当标签外,该法还禁止州际贸易中出现错误标签的种子。除非种子认证机构认证种子符合某一类别种子的基因纯度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和准则,否则与该种子相关的认证广告、标签均被视为虚假信息。因此,种子必须有种子认证机构授予的官方种子标签,证明种子是某种级别和类别。
在广告方面,该法规定,任何人从事虚假宣传都属于违法行为。该法对“广告”的定义十分宽泛,不仅包括种子标签内容,也覆盖了广告牌、电视等内容。同时,该法规定销售商只能在广告中使用描述性词汇,如颜色、形状、大小、生长习性,但不能出现种子种类。因此,种子的商标和品牌不能涉及种子种类。
此外,该法还对种子的进口、认证等内容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对种子专利极其重视,《植物多样性保护法》等对种子专利提供了法律保障。而这些法律法规的推动者则是美国数量繁多的种子公司。
早前,美国通过众多农业“协会”管理种子,但许多“协会”并不向所有人开放,大多数农民无法得到地主的种子。随后,美国通过邮政系统设立了免费种子分发项目。不过,美国私营种子行业却遭遇发展阻碍。第一,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发展成果;第二,没有足够的资源去扩散技术;第三,政府的免费种子项目摧毁了市场,私营种子公司处境艰难。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在美国仍缺乏对新产品专利的保护,创新动力不足。19世纪末,私营种子公司终于行动起来,成立美国种子贸易协会。他们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让政府停止免费种子分发项目。1924年,目标得以实现。接下来的关键一步就是为种子业争取法律保护。1930年,美国正式通过第一个旨在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植物专利法》,随后在1970年又通过了《植物多样性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保护种子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
(孙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