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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办金融:中国合作金融发展新契机

□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杜晓山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笔者深感该《决定》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将是十分积极和深远的,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也是明显和重要的。

    供销社办金融优势与劣势并存

    《决定》最核心的要点可简要概括为:供销合作社的深化综合改革要实现“改造自我、为农服务”的目的。从总体目标和任务上看,供销合作社要改革成为服务“三农”的生产、销售、信用“三位一体”上下贯通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一)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合作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一样,都是完整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三者之间的分工、协作与适度竞争,能形成合力、发挥优势互补、效益叠加的作用。合作性金融在满足农户、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而实现城乡均衡发展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既缺商业性中小金融机构,也缺政策性金融支持普惠金融,更缺合作性金融来支撑普惠金融的实现。

    原来定性定位为合作金融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经过多年演变,已定位定性为向商业金融转型转轨,尽管业内外对农信社商业金融方向改革有不同争论,监管部门仍要求它转变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向此方向发展。

    德国、法国、荷兰、日本、韩国等国家具有各具特色的农村合作性金融形态,有效解决了农村金融供需主体间利益冲突,高成本、高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难题。同时,合作金融各级机构独立经营,自下而上的控股,有利于内部资金的市场化定价和转移,使合作金融上层大型金融机构的资金、网络优势也得到充分的发挥。

    中央《决定》明确要求供销合作社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社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允许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依法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等等。可以预见,供销社系统开展的合作金融将可能是我国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的主体或主体之一。

    (二)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可以掌控和可靠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具有独特优势,能够做到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意图。

    正如《决定》所说,长期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要充分用好这支力量。它的这些特点和优势是其他分散的不成体系的农民或社会群体所成立的合作或商业经济组织机构所不具备和难以望其项背的。

    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潜力体现如下。

    政治优势。它具有浓厚的官助民办、互助合作的组织色彩,县以上联合社基本参照公务员管理;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是农村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国家队”。

    组织优势。它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全国总社、省级社、地市社、县级社及2.5万个基层社、33.7万个农村综合服务社;基层组织覆盖全国80%的乡镇,60%的行政村,是我国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

    网络优势。它已形成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的经营服务网络,是农村流通领域网点数量最多、辐射范围最大的流通组织。

    此外,它还有经营优势和资产优势,它有成千上万的龙头企业和各类公司制法人企业,拥有大中专院校近百所,国家级科研院所近十所。全系统拥有资产1.2万亿元,所有者权益3千多亿元,是我国经营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业务领域较多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和优质合作伙伴。

    同时应该看到,目前供销合作社和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综合服务实力不够强大,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人才短缺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与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供销合作社的整体效益和优势才能得以更好的体现。

    “三位一体”将有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农业要实现现代化,需要生产的产业化、销售的畅通化和农民金融服务的便利化来支撑。在当前农村多元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业合作经营体系中,要发挥好供销社的优势和独特作用,就要落实“三位一体”的合作经济定位,改造自我,强身健体,坚守服务农业的目的。供销社通过改革,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弥补短板,就能有效拓展和发挥自身在农村流通、农业生产经营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方面的整体功能作用,有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

    生产合作是农业合作的基础。供销社可以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利用自身贴近农民、体系健全的优势,创办、领办、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小生产为适度规模经营,提升生产合作的规模、实力、带动性。通过供销社领办,让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摆脱“只挂牌、不合作”,数量多合作少质量差等“虚胖”状态,从徒有其名走向名副其实。

    供销合作是农业合作的血脉。供销社的传统强项是供销合作。在构建服务“三农”网络大背景下,各级供销合作组织可以利用自身渠道优势,发展起多种农产品流通模式,构建全国性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专业生产、销售合作联合。农户“小生产”和适度规模生产经营均可通过生产和供销对接,在大市场中逐渐提升定价实力,由被动“受价者”变为主动“定价者”。

    金融合作是农业合作的保障。作为弱势群体和弱势产业,农民和农业一直难获投融资的支持,而且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的“短板”。供销社在未来可以通过对接农民生产、供销合作,发展村民共同体内部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缓解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外置金融”长期存在、难以解决的农民“融资难”、农村“金融贫血症”等问题。

    “三位一体”将弥补农村合作金融缺位

    目前,我国农村的合作金融现状并不乐观。农信社已经商业化改制,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只有49家,而且多年来已停止发展新机构,而我国农村约有58万多个行政村,约有4万个乡镇。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或农民自发成立的资金互助社总体上量多质差、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不少机构存在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系统由于人员力量和监管能力受限,也很难承担有效监管的责任。因此,呈现出两难矛盾:如大力发展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却存在机构素质不强,监管力量不足,区域和系统风险高的矛盾;如不发展或少发展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则很难缓解农民群体金融服务难、服务贵的矛盾。

    供销社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由于党和政府可以有效掌控,因此上述的“两难”局面很可能得以有效化解。有条件的供销社只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将能从总体上达到健康可控发展的目标。它还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依法设立中小合作银行试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产权交易等金融服务中介。

    可以预见,如中央《决定》能得以切实有效贯彻执行,供销合作社系统创办领建的农村合作金融业务,将会替代已经或将转轨为商业金融的农信社系统,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体力量。不过,各地供销社的情况差异大、发展不平衡,能否实现中央《决定》的要求,有待考验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力和执行力。最终,良好的顶层设计能否实现,必须接受实践的考验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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