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21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征民意。山东拟规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如果可能引发或已形成重大金融风险,县级以上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或停止业务、进行接管。
此次,山东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应以非存款资金放贷及投资为主营业务,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重点面向农村农业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另外,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或投资余额、增量达到规定比例的,财政部门应给予风险补偿或奖励。
同时,山东拟规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如果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金融风险时,县级以上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可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
如果可能引发或已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县级以上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其重点监控,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或停止业务、进行接管。
如果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有管辖权的政府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重组。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