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担保方式的制约,“三农”客户尤其是农户在现行的管理模式下难以得到信贷支持,成为阻碍农村金融机构实现服务“三农”目标的瓶颈。为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覆盖面,打破传统观念和传统模式的束缚,引入新型担保方式成为从根本上破解农户贷款难的关键。
我们欣喜地看到各地农村金融机构在服务“三农”金融创新中的种种有益尝试和探索,可见“三农”贷款还是大有可为的。但是,创新中也不可避免地蕴含着风险,作为一种新的尝试,由于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在信贷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也导致一些贷款业务品种和担保方式操作流程中存在隐性法律风险等其它方面不完善的问题。
此外,从外部来看,目前,国家对如何将森林资源、农村集体土地、果林资源等农村资源作为资产进行管理,还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办法,给上述资产的转让和担保权的实现带来一定的难度;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缺乏积极有效的保险品种,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贷款风险势必将放大;缺乏为农民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是制约农民获得贷款的又一个主要原因,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比例较低。
为了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践行服务“三农”的方针,让更多的农户从中获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积极引导和推动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创新。《物权法》颁布以后,农村金融机构应依据其规定完善各项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相关制度流程,包括抵押合同文本,从法律上规范操作规程和贷款行为。基层机构也应针对涉农贷款的不同担保资产的特殊性,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
其次,着力探索各种形式的贷款抵押担保模式,实施联动抵押和担保。在这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可积极发展与各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协作,为其成员提供可控限额的担保服务;也可建立多户联保的风险保障机制,相同贷款条件的借款农户之间形成团体,团体之间相互担保负连带责任。
其三,对现有担保方式进行改进。一是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避免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内部规定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二是对现有担保方式进行清理。农村金融机构在充分防范贷款风险的基础上,应适当提高农民贷款抵押物的担保比例,简化相关手续。
其四,建立配套外部机制。建立专门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协同地方政府鼓励发展农户联保贷款业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筹建信用担保机构,凭借龙头企业和农合组织的自身实力和信誉,为一定区域的农民和专业户提供贷款担保,使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互利双盈。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研发多形式、多品种的农业保险品种,有效防范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和贷款风险。
点评:近年来,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农村金融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的实力不断增强,信贷支农力度不断提升,有效解决了农民小额贷款的需求。
但由于农村担保机制的缺失,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规模的扩大。如何尽快从政策、法律层面解决农村担保难问题,建立起支持农村金融良性发展的风险转移体制,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