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省级联社大多运作比较成功,在此基础上分四步不断完善、最终建立联合银行最可行。
第一步:规范完善省级联社履职行为。完善省级联社的法人治理机制。理清省联社的权责安排,进一步理顺与法人社的关系以及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界定并明晰省联社的各项职能,进一步提升履职效能,形成上下互动、管理有效、服务优良、职责明晰的管理模式,在省政府领导下,履行好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自担风险的能力,使其逐步成为资本充足、产权明晰、治理完善、内控严密、财务良好、服务高效、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金融企业。
第二步:组建管理服务型省级农合行。按照“行业管理+金融服务”的职能定位,筹建省级农合行,资本金由辖内全部成员行(社)出资,原则上排除自然人和其他法人入股,避免其他股东与成员行(社)股东在利益目标上的不一致。主要功能是为成员行(社)提供他们需要而自身无法解决的金融服务,同时又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组建后的省级农合行与成员行(社)仍为二级法人关系,不干预成员行(社)的具体经营活动,不与成员行(社)开展业务竞争,只是围绕服务成员行(社)开展各项非零售型的对公业务。
第三步:省农合行职能转换,强化服务和经营职能。在前阶段平稳运行的基础上,根据成员行(社)的要求,逐步扩大农合行的业务经营范围,除原先的非零售型对公业务外,还要办理针对城区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的零售业务,使城区业务得到更加规范的组织和发展。实行服务、管理和经营并存的省级合作银行模式,全部接收省会城区农信社的资产负债业务,划归省农合行经营和管理。
第四步:省农合行与各成员行(社)建立更加紧密的资产联系。省农合行在保证“社区性、零售型”银行市场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转换职能,以经营服务为主,逐步淡化行业管理职能。在清产核资和自愿的基础上,与设区市城区农合行逐步统一法人,使之成为省农合行分支机构,弥补其法人治理机制的缺陷,更有效地防范风险。对其他内部管理规范、资产质量优良、风险管控能力强、经营水平较高的联社(合作银行),通过加强业务指导和增强相互业务往来,建立更加紧密的关系。在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其他条件成熟后由省农合行收购其资产负债,注销其独立法人资格,逐步成为省农合行的分支机构。通过四个阶段的逐步推进,使省级机构逐步成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客户管理中心、利润管理中心、风险管理中心和行为管理中心;成为为地方经济尤其是为“三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正规化、现代化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