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12日,银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将在我国正式拉开帷幕。今后,试点城市的消费者不用抵押担保,就可以很方便地从金融公司贷款,然后去消费。
《办法》规定,由银监会批准、在国内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是专为国内居民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设立了严格的门槛。出资人主要是境内外金融机构。必须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等。境外金融机构想要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
《办法》中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区别在于: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通过经销商发放的,一般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是直接到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但是,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正式的办法将出台,届时,银监会将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择机进行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