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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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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风险不容忽视

□ 胡国梁

  笔者在调查时发现某些农村信用社为了达到过渡为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农村银行类机构的这一金融监管要求和改革目标。在各类贷款中,以贷还贷、借新还旧、多次展期等形式的“转贷”现象比较普遍。部分信用社“转贷”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甚至达到相当高的比例,潜藏了很大的信贷资金风险。笔者认为农信社“转贷”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首先是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不少信用社管理人员存在着“只要贷款利息能够正常清收,都视为正常类贷款”的误解,认为这类贷款到期时,可以“转贷”。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随意性和主观性很强的“转贷”行为,造成大量沉淀的不良资产隐藏在正常类贷款中,形成隐性信贷资产风险。

  其次,弱化了农信社的贷款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一直是农村信用社管理的薄弱环节。贷款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仍然需要强化和提高。大部分的“转贷”现象,其实质是正常贷款中“掺了水分”,是短期贷款长期运用,必然会造成信贷资金非正常循环,给信贷资金带来风险隐患。从执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的角度来讲,“转贷”问题也是不落实,不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

  针对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的建议及对策:

  在操作上,农村信用社应把握原则标准。对国家严格控制发放贷款的产业、行业、项目等,不能进行“转贷”;对经济效益差、偿债能力低的企业或个人,不予“转贷”;对欠息的企业或个人不予“转贷”;同时单笔贷款只能“转贷”一次,不能长期或超贷款期限“转贷”。如果对这些企业或个人长期进行“转贷”,其风险将难以控制。

  对信贷工作的考核,不仅要包括有关责任人的考核、收贷收息等量化指标的考核、还包括对信贷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进行考核,把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结合起来。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控,特别是对信用社改革后,不良资产出现不降反升反弹迹象的信用社,必须按月监测分析,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不良贷款逐渐增加、比例逐渐上升、风险逐渐暴露的农村信用社,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发出风险提示,提出监管建议,督促其制定措施,采取有效手段,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着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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