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召开了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首次林业工作会议,会议指出,要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加大林业信贷投放,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完善财政贴息政策,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但从目前已经和正在试点的林权制度改革省份看,林业融资普遍存在“四少一短”问题,所谓“四少一短”即机构少,产品少,投入少,渠道少以及贷款周期短。林权制度改革能否成功,林业金融支撑体系能否有效建立,关键就在于能否解决好“四少一短”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
一是增机构。涉农金融机构如农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要发挥在林农贷款中的支撑作用。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其他各商业银行设在林业发达县域内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
二是增投入。有了机构,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也不能保证信贷对林业的有效投入,可考虑对村镇银行发放“三农”贷款设比例的做法,通过建立激励和约束制度,来保证林业贷款的投入,如对主要涉林金融机构投入设定比例,也可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建立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竞争互动的林业金融新平台,如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由国家或者地方财政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其加大对林业的投入。
三是增产品。要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这些产品要以中低收入林农为主要贷款对象。同时要简化贷款的申请和操作手续,降低金融交易成本。
四是扩渠道。可在开展林农小额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林户、金融机构+龙头企业+林户等多种担保贷款模式,开展林权反担保贷款等业务、信用共同体贷款等,拓宽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渠道。
五是宽期限。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可延长为10年,乃至15-20年。在林业贷款利率上,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乃至更低。同时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建立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实行政府贴息,在缓解农户的利息支付压力的同时,帮助金融机构化解信贷风险,激发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