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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4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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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克服不利因素

□ 韩群长

  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河南省唐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情况看,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不同程度地制约着自身发展的问题。

  是注册资金不实,存在纠纷隐患。比较突出的是,大多注册资金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验资,工商部门也没有对其核实。如果此类情况一旦出现纠纷,尤其出现偿还银行借贷纠纷,势必引起诉讼风险。

  二是发展规模小,质量不高。大多合作社只停留在种植、养殖以及传统销售的层面上,而真正能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等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很少。目前,该县尚无一家合作社的产品进行商标注册,更谈不上品牌的市场知名度问题。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力不强。

  三是专业合作社间缺乏有效的联合,合作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各自为政,缺乏联合,造成不必要的低级竞争,有的甚至是一个乡镇区域内就成立了几家同类的合作社,不能获得规模效益。这种局面一定程度浪费了政策资源,增加了组织成本、人力成本,这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之一。

  四是内部运作机制还不规范,制度不完善。尽管目前大部分专业合作社制定了章程,但大多都是流于形式。甚至有部分合作社在民政部门登记,缺少法律依据。

  五是发展环境不理想。一方面,一些基层政府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含义不太清楚,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协会、龙头企业的发展混为一谈;有的乡镇在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包办过多,行政干预过度,以致介入过深,管了不该管的事,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并不多。另一方面,政策环境不够宽松。特别是税收、信贷、用地等诸多方面,缺乏具体有效的落实措施。

  当前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良好的机遇,2009年2月,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出台五项金融支持措施,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等,势必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更好的融资环境和发展空间。因此,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建议有关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二是进一步落实政策。具体包括:产业政策倾斜,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财政扶持,市、县区两级财政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金融支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享受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有关用地、用水、用电、商标注册奖励等优惠政策。

  三是围绕优势产业,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当前重点完善三项制度:一是完善会计制度;二是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利益分配制度。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壮大,健康规范发展。

  四是发展与规范并举,通过制度建设求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搞好变更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健全管理机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坚持原则,明确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五是加强立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章第53条至第55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该规定仅仅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管理责任、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等行政责任,但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纠纷能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对注册资金不实、抽逃、移转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与解散如何操作等,急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建议立法机关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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