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阶段情况来看,居高不下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随时都可能产生的新的不良信贷资产,仍然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强化信贷资产管理、从源头上规避风险的发生,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步伐、在现实中克服不良信贷资产的长期滞压所造成的风险,对农村信用社提高效益、加快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意义。
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不同。它是地方性金融组织,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农民,主要服务区域在农村。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农业。由于农业具有天生的弱质性,加之农业交易条件长期恶化,致使农村的大量资金流向了城镇,造成农村经济与城镇经济发展日趋失衡。在这一大前提下,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对象无论怎么“凡中选好、好中选优”,都无法与商业银行的信贷对象相比拟,其伴随和遭遇信贷风险的机会也就相对大而集中。但是,作为一种风险,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具有一般性和共同性。因此,在信贷风险的防范上,农村信用社可以充分借鉴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在信贷操作制度方面进行不断改革和完善,最大限度的减少因内部因素所导致的信贷风险。
一是要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严把贷款放出关。审贷分离,有助于从主观上杜绝因个别人的原因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但是,仅仅在形式上执行了贷审分离还不够,还必须在健全贷款审批委员会(贷款审批小组)权利、义务、流程、职责的前提下,真正发挥贷款审查、审批和再调查、再确认职能,像警察推理办案那样,不放过贷款审批中的任何疑点,不搞想当然,从源头上杜绝贷款风险。
二是从严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确保贷款正常流动。因为种种原因,贷款不可能到期就按时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产生贷款方要求借款方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方要求贷款方给予借新还旧的矛盾。为化解这一矛盾,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对借新还旧贷款给出了四个必要条件,即: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借款人在办理借新还旧时点上无欠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手续有效。这四个条件要求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中,无论借款方提出了多少理由和原因,都必须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否则便不予办理。
三是明晰借款用途,避免担保人免责抗辩。尤其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无论签订借款合同还是担保合同,都应在合同项下载明“借新还旧”条款,而不应似是而非或像发放初始贷款那样简单地写上“购原材料”、“进货”或其他虚假、模糊等内容。同时,一份借款合同不得既有“借新还旧”标注又有“新增贷款”字样。如果一份借款合同既有借新还旧成分、又有新增贷款成分,就应该分作两笔办理,而不能合在一起办理,以免以后发生贷款纠纷时,对司法部门办案产生误导。
四是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预防时间变化所造成的风险。目前,多数信用社的普遍做法是将贷款期限设定为一年。这种期限设计其实是有风险的。因为一年的时间相对市场日新月异的巨大变化来说,充满很大的变数。如果在贷款没有到期且已发现借款人异常问题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将不能主动行使不安抗辩权,无法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贷款期限应主要参考借款人(包括企业)的生产周期来确定。贷款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保证方式,以便为办理借新还旧或再次借新还旧提供手续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