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女士在准备申请贷款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她已上了征信系统的黑名单,原因是她名下的贷款有过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对此,王女士也很委屈,因为三年前她的一笔贷款,由于贷款期限较长,王女士忘记了贷款到期时间,贷款所在的银行也没有履行提前告知义务,造成了逾期,虽然后来王女士偿还了贷款,但还是留下了不良记录。
类似王女士的经历恐怕在许多人身上都发生过,如果银行能够及时提醒,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出现此类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三方面。一是人们平时对征信系统了解不多。由于近年来个人信贷需求的增多,很多人才开始逐渐了解到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很多人开始了解自己的信用记录多是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而此时有些记录在案的信用污点已经难以改变。二是个别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位。有些客户并不与金融机构经常发生业务关系,在贷款到期前金融机构又没有相关的提醒、警告措施,客户由于遗忘或是出差等原因,没有来得及按时还款,对这种非故意、非恶意的欠款行为,金融机构一般不会去一一核实这些具体情况。三是人行征信管理的申诉渠道尚未有效实施。目前个人征信基本停留在“单方记录”阶段,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不良记录”等重要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是不经过本人同意的,而是由金融机构提供。现实中,不少人被金融机构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信贷权利因此受损。而在国外,如果一个人的非信用行为即将被列入“黑名单”,一般会有2至3次通知,以确认这个信息是否真实。
对此,金融机构应完善贷款到期提醒服务,帮助和引导客户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一是加强征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通过常态化的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个人征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权利,重视和珍惜个人信用记录。二是履行到期贷款提醒义务。金融机构应根据贷款到期日期设置提醒,运用短信或电话等通讯工具及时提醒客户按照约定期限结息或偿还贷款。同时完善到期贷款催收程序,对偿还能力较强的贷款客户可提前10日提醒还款;对偿还能力相对弱的提前1个月开始提醒还款,并不定期进行追踪;对贷户存在外出等特殊或突发情况的,积极主动了解情况,商谈还款办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按时还款。三是非恶意欠款的客户对不良信用记录认定存在异议的,应为客户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权利和渠道。积极联合征信机关采取适当的方式,定期将个人信用信息情况以密件形式告知个人,特别是对新增加的不良信用记录应随时告知,并提醒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如果能够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双方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沟通,公众才会逐步将维护个人信用真正重视起来,客户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满意率也会随之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