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更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按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银行资金扶持”的模式,适当放宽了贷款条件、简化了贷款手续,积极探索出一条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路子,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授信管理
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贷款”的程序进行。首先,严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信主体资格,被授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一定数量的资本金。其次,各县级行社可以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基础、资本金大小、生产经营规模、社员人数、履约记录、管理水平、经营发展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社员的信用等级及占比等主要指标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然后,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每个等级的授信额度。对从事规模种养业、农产品贩运、仓储和加工等,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管理水平高、偿债能力强且社员信用等级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同时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用情况实行年检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增加贷款用途
凡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包括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和各类包装加工设施、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产业化经营服务的设备设施,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物资投入,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的流动资金,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等所需的资金投入,都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创新担保和保险机制
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处置变现能力较强的各类资产,都可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支持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和保险公司等各有关农村市场利益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互动合作机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问题。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或以个人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联保或由合作社提供担保方式。同时农村信用社要求合作社及社员对生产经营项目和贷款抵(质)押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且保险单上必须注明农村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简化贷款手续
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简化了贷款手续,开辟农村小额贷款绿色通道,方便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贷款。同时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在资金、结算、信贷支持等方面,有计划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身打造相应的金融服务方式,改进金融服务手段,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保障。而且针对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季节性强、贷款需求急的特点,适当前移贷前调查环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贷效率,动态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成员户数以及整体偿债能力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
加强风险控制
农村信用社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支持重点,制定了规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全程跟踪与管理。同时建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信用记录惩戒机制,对于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恶意违约不履行还款责任的,要予以曝光,停止一定期限的授信,降低信用等级,取消信贷优惠;对于弄虚作假取得贷款的,立即取消授信,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各级农业部门优势,做好支持和服务工作。各级农业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信贷服务工作,及时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了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料及农业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等资料,同时积极协助信用社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在农村信用社开户进行资金结算,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绩明显的农村信用社给予资金奖励,对确定发生损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积极开展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把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服务作为信贷支农工作的重点之一,积极发挥信贷职能优势,重点加大对产品特色优势明显、组织运行顺畅、经济实力较强、服务功能完备、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对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贷款拖欠的,视其历史信用状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帮助其恢复生产发展。积极调整信贷结构,逐步加大对产业规模较大、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入。主动与农业部门沟通,对评定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上予以适当优惠。对经规范化认定、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