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1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表示将加快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有规划、有步骤地推动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将对农信社产生积极的影响。从风险防范层面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防止出现农村信用社系统性挤提风波和有效保护广大农村储户的利益。从经营上来说,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农信社的市场意识会大大增强,促使农信社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对农信社继续深入推进股份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等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
但存款保险制度对农信社也潜存一些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起农村信用社存款大规模流失。存款保险制度将会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对国有银行“大不能倒”、小银行“小而易倒”的观念。出于避险本能,单位和个人更愿意将其存款存入国有大银行。同时,由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实行差别费率。差别费率幅度是依据投保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制定。按照上述标准去衡量,绝大多数中小银行都可能适用较高的费率,将使其处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
二是存款保险制度会增加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本。目前农信社的资本充足率偏低、备付金提留严重不足。根据存款保险制度差别费率的要求,对中小银行一般会适用较高的保险费率,这无疑会加重其财务负担,降低营业利润。农信社成本原本就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如果再增加成本,在竞争方面显然处于弱势。
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伤及农信社整体外部形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法规的出台,将会使部分有问题的农信社退出市场,即使退出的农信社不会太多,也会对农信社的整体形象造成严重伤害,影响到农信社的外部经营环境。尤其是储户出于避险考虑,可能会更多选择与大银行开展业务,从而影响农信社的市场份额。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再次对农信社敲响了警钟,增加了农信社的危机感。农信社应把存款保险制度当成改善风险状况和资产状况的激励措施,变压力为动力,想办法降低风险、改善经营,切实增强自身综合实力。同时,制度设计部门也应根据农信社实际,统筹兼顾、稳妥实施。此外,可对农信社参加存款保险采取渐进的过渡期政策,对符合标准的农信社可以先行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其他农信社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更重要的是,国家应继续给予农信社一定的政策扶持,帮助其加快改革进程,从而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