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我国首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诞生。时至今日,在市场经济和政府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下,担保机构发展迅猛,目前已基本形成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两翼的担保体系框架。专业担保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制度建设及运行模式从不断探索到逐步完善,是有其必然性的。但同时我们应看到在其发展的背后也存在潜在风险。那么,作为和担保机构经常合作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如何与之合作,从而达到双赢呢?
第一,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当前对担保业的监管依据只有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更容易引发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完善相关法规,明确担保行业的准入、定位、监管以及行业运作基本规则,搭建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制框架,特别是要尽快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加强对担保业的业务行为监管。
二是加强担保业的行业管理,积极开展业务协作和经验交流,组织业务培训,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提高担保机构业务人员素质和行业管理水平。
三是强化市场约束,有关部门应着手制定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强制标准和要求,通过信息披露来约束担保机构的行为,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为的社会监督,促进其不断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证担保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
要在思想认识上首先认清,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并非无风险。担保公司的担保虽然可以为银行贷款分散风险,提供第二还款来源,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
农信社在选择担保公司时,要把担保能力放在首位,杜绝对第一还款来源不充足的客户授信,在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应优先办理抵(质)押担保。
第三,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
担保公司应在农信社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入担保贷款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贷款放款前担保公司必须有足额保证金存入专户,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资金作为存入银行的保证金。银行应逐户建立监测台账,每月将保证金账户余额及累计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统计。
在目前法律还未对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性质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具体业务中应当注意:以提供资金的企业的名义开立用于保证担保的资金账户,账户性质一定要注明是“保证金专户”。
并且,在开立这种账户所依据的协议中,一定要具体明确账户的户名和账号、资金支付条件、金额和保证期限等。银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也要注明“保证金专户”并明确其所属类别和资金来源,做到协议与账户相衔接。
在有关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合同或协议中,都要有明确条款注明该账户内的资金是用于“质押”目的,并且质押担保的对象、额度、期限等都应当明确,不能简单地认为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都有质押担保的功能。
第四,理顺银保关系,促进双方良性互动。
一是在风险分担上,银行业机构与担保机构应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商业原则,根据贷款企业状况、期限、用途等因素,由双方合理分担风险。
二是在风险定价上,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发展前景、信用记录良好的受保企业,银行业机构在贷款利率上应给予适当优惠,担保机构也应给予优惠的担保费用,以满足更多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是在信息共享上,双方应加强与贷款企业信用评级的合作,建立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受保企业的各种情况,出现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挪用贷款、报表虚假等重大问题时,应共同采取补救措施,从而尽可能减少损失、排除隐患、规避风险,以实现“银保双赢”、共同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