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1月9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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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务外包缘于法律疲软

河南淅川县农村信用联社 罗尔豪

  在近日举行的2012年度南京市重点行业“向人民汇报”述职评议活动中,南京多家银行公开承认与第三方催债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债。

  对于此事件,很多市民十分愤慨。银行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成为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银行催债业务外包,明显有不适之处。在所有的口诛笔伐中,一个最普遍的观点是,银行为什么要选择讨债公司,而不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面对欠款赖账的客户,银行是权益的受损者,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催债。

  对银行而言,这样再浅显不过的道理或者说常识不会不清楚。但为何银行要撇开法律另辟蹊径选择催债公司?除了业界人士所述“催收的业务比较简单,同时工作量又比较大”的原因外,还有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在追债的效率上,司法手段不如方法灵活的催债公司。如果诉诸法律,就会陷入效率低、成本高的怪圈。现在,银行宁愿把催债任务交给私人公司,也不愿诉诸法律,其实折射出的是法律所面临的困境。

  当前的司法环境存在程序复杂、执行效率不高的现象,案件可能一拖再拖,仲裁、诉讼等一路走下来,银行等得“花儿都谢了”。然而,如果银行胜诉了,马上又要面对另一个更艰巨的问题,就是执行难。目前,法院积案如山却执行寥寥,钱大把的花了,银行换来的可能只是一纸胜诉判决。具体来说,法律疲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成本高。如诉讼收费问题,国家规定的诉讼费标准是按起诉金额的2%收取,但在银行诉讼过程中,一些地方的收费普遍高于国家规定,且执行收回的款项还会被相关部门占用,再加上其他费用,最终导致银行执行成本高,影响银行依法收贷的积极性和效果。

  第二是效率低。一方面是通过法律途径程序复杂,以及耗费的时间令许多银行望而却步,影响银行选择法律的自主性。另一方面是执行立法滞后。我国至今未有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这些条文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由于行政干预过多,个别执法人员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开展工作,执行案件积极性不高,导致“胜诉容易执行难”,给银行维权带来很大困难。

  第三是损失大。相关部门为了提高案件的执行率,可能要求银行接受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由于抵给银行的资产存在评估计算标准有偏差、抵贷物的变现难度大等问题,使得各行对此种受偿方式普遍持否定态度。

  此外,破产制度不完善、司法难以独立等问题,都严重影响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这也是银行最终无奈选择债务外包的主要原因。

  由此推论,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还需从改革司法制度入手,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行力度,让社会信任法律,让银行信任法律。真正做到这一点,银行债务外包的现象才能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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