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 年5月17日,吴某购买了某银行 “金猪宝贝”理财产品。该产品设计于 2009年12月3日到期,预期为投资者提供100%本金保障;投资者每半月可在指定赎回日根椐届时公布的赎回价格提前赎回。吴某在《个人理财适应性测试》、《投资确认声明》、《市场联动系列客户协议》、《动态回报投资-市场联动系列[股票挂钩投资帐户]》、《开户申请表》等文本上签字,并投入人民币 10万元。2008年3月28日,该银行向吴某回函反映投资收益等事由时称:因受美国次贷危机等影响,该理财产品目前收益为零。
2008年4月16日, 吴某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购买“金猪宝贝”理财产品的协议显失公平,且其在购买“金猪宝贝”理财产品时,未看完全合同条款就签字,系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委托理财合同,该银行应返还资金并赔偿损失。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吴某能否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与银行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
审判结果:
从吴某签字的合同文本内容来看,其中对于理财产品投资的目标、确认方式、指示交易及风险提示等方面,文字表述并无歧义,足以达到签约人理解的程度。从当事人举证进行分析,不能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该合同当属合法有效。
案情分析:
吴某作为投资理财的委托方即投资方,对投资理财产品本身应有其自身的认识,投资者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相比较银行储蓄而言应有相当的估计,一方面,对于特定投资产品的盈亏预期要做出合理的判断,另一方面,银行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同时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本案中,吴某以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权利,李律师认为其主张不成立。吴某在购买该理财产品时已经在《投资确认声明》等文书上签字,且通过了银行的相应测试,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署合同,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吴某称其未看完全合同条款就签字,并不能作为重大误解的原因。重大误解是在合同条款由于歧义导致错误认识,而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完全看清合同条款的情况草率签字,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吴某的重大误解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该份委托理财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