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0年9月29日在某银行储蓄所开户,取得牡丹灵通卡一张并开始使用。
2002年3月7日上午,李某在该储蓄所柜台使用牡丹灵通卡取款2000元。随后的两天内,李某该卡账户中的4.3万元被他人从ATM机分多次转出,一周后,该市公安机关会同李某工作单位保卫部门找到李某,告知李某牡丹灵通卡上的存款已被他人取走。李某多次找银行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偿损失4.3万元。
案件焦点:
本案中,李某银行卡内的金额被窃取的责任是否该由银行承担,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作为储户(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和保管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储户的责任造成存款被取走,银行就应承担保管储户存款不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柜员机服务结果的受益人是银行,银行应承担该风险责任,故银行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未破案,在无法证明银行有违规操作和储户存在泄密情形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储户或者银行存在过错。既然双方均无过错,则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储户和银行分担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实银行在储户的存款被取走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既然银行没有过错责任,就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李律师同意第三种意见。
在ATM自动柜员机的交易过程中,提取存款交易指令由储户下达,而储户的密码是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失密是储户的基本义务和责任。若储户未尽到注意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私人密码,则对存款的流失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且在本案中,因李某无证据证明本案是银行工作人员窃取其密码或外泄密码所为,也不能向法庭提供ATM机交易系统不安全、管理不善存在质量问题等相应证据。如果最终是储户的原因泄露了密码,却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正。
综上,因公安机关未破案,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应有的证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