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9月,刘某在农信社存款5万元,定期一年,并办理了存单一份,且存单背面注明:“此存单未经本人同意,不挂失、不提前支取和作任何抵押”,并签名。
同年11月11日,赵某向刘某借用了该存单,双方约定两个月后归还。但赵某未经刘某同意,又将该存单转借给了第三人庞某。
庞某持该存单向农信社质押贷款4万元,质押合同上有刘某签名和印章。2011年2月27日,庞某以该存单归还了农信社的4万元贷款及利息。
刘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存单,确认存单向农信社质押无效。并要求各被告(赵某、庞某、农信社)归还5万元存款本金和利息。
案情分析:
本案中,被告庞某未经原告同意,将其注有“不作任何抵押”的存单向被告信用社质押贷款,质押合同上原告并未签名和盖章(法院查明,质押合同上刘某的签名和印章,非刘某所签和所用章),故质押合同无效。
被告信用社在明知该存单不得质押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用刘某未到期的存单来抵顶庞某的贷款,应对偿还刘某存款本息承担责任。另赵某转借原告存单给庞某,未征得刘某同意,是一种侵权行为,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农信社需偿还原告5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赵某、庞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
律师提示:
办理存单质押需注意的问题
存单质押贷款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突出的问题:
如部分出质人未与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有的仅以委托书代替;质押合同的借款期限和借据限期不一致;有的借款人、出质人在合同上未签名、盖章;有的质押人未留身份证件;少数质押存单到期后办理转存手续,但没有续办质押合同;少数质押合同为数个质押人出质,但同一人签名;质押贷款按规定不能逾期,但出现了逾期现象;部分处所使用未成年人存单出质;多数出质存单预留密码未向银行提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