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商银行的借款合同中,有一条是“其他事项”,意为双方需要补充的合同未约定事项。但在实务中,这一条款常常未被充分利用。事实上,针对某些贷款的特殊性,可以运用本条款,双方约定部分事项,以方便日后贷款管理,甚至起到中断诉讼时效、保护债权的作用。
约定直接扣除贷款本息。农商银行与借款人约定贷款到期时,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的账户中扣除贷款本息,以中断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表示,“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贷款到期后,可能由于各方面原因,有些当事人无法联系到、催收通知单等无法送达,如不采取公告催收、诉讼等主张权利措施,超过2年,极易造成超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的不利后果。因此,农商银行可视情况,事先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账户中扣划存款以清偿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只要客户账户中有余额,农商银行可以依约定扣划以中断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余额不足,哪怕只扣划1元也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贷款到期后客户如果有意逃避催收,我们应密切留意客户账户变化,视情况扣除账户余额:如果余额充足,能完全弥补或很大程度上弥补损失,可以依约扣划直至还清贷款本息;如果余额极少,只有几百、几十元甚至几元,应做好保持诉讼时效准备,每季或每年扣划1元至几元,重要的是保持账户余额,方便下一个“2年期”到来之前扣划,不断主张权利,不断产生中断诉讼时效效力。
约定借款人固定联系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授权一人为固定联系人作为被授权主体,负责接收贷款催收通知单等函件。农村地区常有借款人常年在外务工现象,客户经理经常只能以电话催收,少有机会当面见到借款人。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同时司法解释指出“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因此,针对常年在外地打工、经营的客户,可以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一名借款人熟悉、认可的人接收催收通知单等函件,客户经理向该联系人发催收通知单,同样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并且同时也利于日常的贷后管理。这个指定的人可以是借款人有威望、可信的亲戚,也可是当地村委员成员,重要的是要经双方认可,并在当地有稳定的职业或事业,方便联系。
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此条建议源于江苏省常熟市法院对当地金融机构的一条司法建议。司法实践里,金融类案件送达往往是一项难题,作为被告,大量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个体经营户或下落不明、或为躲避债务故意以各种方式拒收诉讼文书,致使审理期限被迫延长的现象较为普遍,只能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金融机构管理诉讼的金钱、时间成本也加大。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书面确认详细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并载明如因受送达人自己的原因,发生确认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变更后未告知、本人或者指定代收人拒收情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视为已送达。此项条款能有效解决送达难题,加快结案率,节约成本。
“其他事项”的条款是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内所有条文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妙用此条款,针对个别贷款的特殊性,灵活运用,与借款人约定相应的防护措施,能有效降低风险、保护信贷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