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李某到某银行存款时,将一张银行借记卡和人民币现金5万元一并交与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将5万元存入该卡内,直到业务办理完毕,李某才发现该卡系前一天自己拾到的一张银行卡,而并非自己的银行卡。经银行查证,该卡卡主为王某。李某在要求银行将存入的5万元退还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银行返还5万元,并提出追加王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中,李某在发现所存入款项非自己所持有的卡后,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银行退款?即:李某的行为能否构成重大误解?
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银行存款过程中对存款对象确实出现了重大误解,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在发现后李某及时向银行提出了退款,因此应判令银行退还误存的款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李某只是对款项存入王某账户的行为产生了重大误解,故银行不具有返还义务,可以判决由王某返还。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李某对其到银行存款的行为及银行为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是明确清楚的,追求的目的也是在银行帮助下存款,并未将存款行为理解为其他任何的民事行为,所以李某对合同的性质不存在误解。在合同履行后,银行作为该款项的保管人而非所有人,对该款项不享有所有权从而也就不享有处分权,不能承担返还义务。
李某在其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中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均不存在错误认识,并不构成重大误解,银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故李某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银行返还5万元。李某可以通过向王某主张自己的权益,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王某返还其存入的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