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
按照这些要求推进改革,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我们不能仅仅作为承担政府赋予职责,带有行政色彩的工作部门或单位,更应该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三农”的纽带和桥梁,成为政府强农富农的抓手和载体。要当好抓手,做好载体,就应尊重经济发展规律,按照市场化原则,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满活力的体制和机制,这恰恰是作为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属性决定的。同时,目前国家方方面面都在强调深化改革,这是大势。回顾改革开放后供销合作社30多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发展的思路、改革路径的选择上都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可以说,当前我们改革发展的主客观条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好!这样一个历史阶段,这样一个大势是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难得机遇,也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不改不行,不进则退。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有两个关键点应牢牢抓住,一是县及县以下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二是上下贯通的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系统综合改革试点提出按照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要求去改。为什么要在合作经济组织前面加“实体性”呢?我体会,这是就供销合作社现实情况讲的,因为现实中供销合作社多数联合社参照公务员管理,有些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有些是受政府委托代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责,行政色彩还比较浓,按照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要求,不能徒有虚名,应着眼于供销合作社现有体制架构,实现真正的创新。目前,比较现实、相对比较好解决的是:各级联合社按照建设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明确承担政策性职能和履行经营性职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逐步实现与本级社有资产运营实体一体化运行。
目前看,不管采取什么模式,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至少有两点可以明确:一是具有一般性企业的特点,即作为市场经营主体,遵照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市场化运作,具有经营属性;二是也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点,具有承担政府赋予、委托的公共服务职责,具有公益属性。它的内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应符合这些特点。考虑到目前系统的实际和可操作性,推进联合社与社有资产运营实体一体化是比较有效的实现途径。
第一,可以实现上述两个特点。联合社与社有资产运营实体一体化运行后,社团的中介实体与联合社也可以一体化,联合社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行政机关,它可以作为社有资产运营实体,类似企业集团或实体型事业单位的总部,具有了实体性经济组织的特点,但又有不同,因为它还承担着政府赋予、委托的职责。
第二,操作起来相对简便易行。只要将联合社与社有资产运营实体进行整合,清晰明确承担政府赋予、委托的公共服务职责和履行经营上职责,定岗、定责,实行相适应的身份和薪酬制度,即可实现,而且系统这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实行这一模式,一些同志有一些担心,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条:
第一,担心会造成对企业行政干预,形成新的“社企不分”,办不好企业。如果这种模式会导致行政部门办企业的结果,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但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关系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更直接、更紧密,在利益上高度一致;供销合作社是经济组织,实行社企分开本质上是企业管理方式的变化;我们一些企业还承担着市场调控和产业导向的任务,因此获得了不少的政策扶持,我们同时受到市场和政策的约束。
鉴于这些特点,推进联合社与本级社有资产运营实体一体化运行是供销合作社实现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现实选择。强调一点,无论采取何种模式,社有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独立自主经营是没有疑问的。关键是如何实现独立自主经营,从已有的经验看,进行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形成切实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的。
第二,担心这一模式会给联合社现有工作人员的身份、待遇带来风险。因为提出的这一模式还没有现成的法规政策作为依据,这的确有一定风险,就要求我们妥善化解这一风险,但不应该以存在这种风险,而且是多年存在的风险作为理由来否定这一模式。作为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既然具有承担政府委托赋予公共服务的职责,结合我国国情,肩负这些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一个相应的身份和待遇也是应该的,但光凭自己说是不管用的,应由一种权威的形式确定下来。目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今年要下发深化改革的文件,今后还要出台《条例》,可以说这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难得机遇,因为以前还没有这样好的机遇,但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全系统发展的不平衡性、差异性,实施这一模式所具备物质上、精神上的准备还不够充分,因此,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应清晰地确定目标,通过科学、周密的顶层设计,扎扎实实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