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5日是第92个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合作社日暨第20个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2014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为“合作社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Cooperative enterprises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or all)”,这也是全球合作社事业的永恒主题。
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其基础是合作社的规范化,这对中国当前的合作社尤其重要。只有规范的合作社才能传递人类的“共有价值”,在经济波动中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参与的积极性,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提供的数据,截止到2014年4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110.27 万户,比上月底增长 3.20%,出资总额 2.23 万亿元,增长 4.29%。应该说,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对农产品供给、农民收入、农村可持续发展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大部分合作社不规范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曾经用“三个三分之一”来概括,即三分之一合作社比较规范,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三分之一不规范,作用较小甚至没有发挥作用;三分之一处于二者之间,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规模小、和《合作社法》的要求差距较大,有待于通过示范、引导和约束使其规范发展。这个判断得到了一些业内人士的回应。当然,即使处于第一个“三分之一”的合作社,也存在着进一步规范化的问题。
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规范的合作社必须满足“两个80%、一个60%”的标准。
第一个“80%”, 就是《合作社法》第2条所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这个规定保证了合作社中农民的主体性。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二,一是个别合作社非农民成员多于20%,主要是一些城市下岗职工、退休人员等,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吸收更多的农民入社,以增加农民成员比例。二是少数合作社的理事长是非农民身份,这尽管在《合作社法》和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农民成员至少占80%的经济组织,其法定代表人为非农民身份是不合适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选举具有农民身份的成员为理事长,聘请经营能力强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为经理,类似于企业的CEO,具体负责合作社运营工作。《合作社法》第28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第二个“80%”,即《合作社法》第17条所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正是这一条决定了合作社“人的合作”性质,即合作社是“人合”的组织,必须以人为主;而不是“资合”的组织,以资本为主。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合作社原则中,一直强调“民主控制”,其背后的逻辑就是基于合作社的“人合”性质。《合作社法》对于基本表决权至少80%的限制,其实质就是要实现民主控制或民主管理。现实中相当多的合作社存在着理事长或大户说了算的现象,反过来也说明了用这一条规范合作社行为的重要性。
“一个60%”,就是《合作社法》第37条所规定的:“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一条从分配角度反映了合作社的“人合”性质。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合作社原则自始至终强调按交易量(额)分配盈余。现实中,相当多的合作社没有真正按照交易量(额)分配盈余,或分配比例低于60%,主要原因是合作社出资来自少数成员,而多数不出资成员按照交易量(额)分配,实际上也是不公平的,是对出资成员利益的侵蚀。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鼓励所有成员平均出资,一来可以使普通成员更加关心合作社经营,二来可以使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真正实现。
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还必须关心、关注社区。国际合作社联盟在2014年国际合作社日的公告中指出:“关注社区是合作社运动的初始价值观之一,因而合作社的一切活动和愿景都要可持续地确保社区享有优良的生活条件。”合作社有大有小,但扎根社区是其重要特征之一。所有合作社成员都同时属于某一社区的成员,处于对管理便利性的考虑,一般的合作社都是首先在本社区吸收成员,然后逐渐扩大到其他社区。在一些发达国家,某个合作社可能吸收了数个省乃至全国某一农产品的生产者,但其基层社(初级合作社)仍然立足于社区。这就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始终把关心社区作为合作社原则之一的重要原因。合作社关心社区的背后逻辑是来源于社区、依靠社区,没有社区的发展,合作社发展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发端于社区的合作社是基层社,由基层社联合为一级联合社,一级联合社再进一步联合为二级联合社,直到发展为垄断数省乃至全国某一农产品的大型合作社企业集团,包括加工、运输、贸易、金融等各个环节,但其基础仍然离不开社区。我国的一些大型合作社拥有数千乃至数万个成员,但其基层管理单位仍然是行政村,有的还是自然村。因此,合作社和社区的关系是鱼和水的关系,关心社区(具体到我国就是村),形成融洽的社(合作社)——社(社区)关系,是合作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
规范的合作社,依托社区,逐渐走出社区,像垒积木一样向上、向周边不断扩大,是合作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应该是制定合作社政策的基本理念。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