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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信贷管理中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三)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冯茂林

 

关于依法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农村信用社采取协商等办法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根据实际情况,通常可选择以下几种方法实施依法依约清收。

    一是直接扣收。

    如果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有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农村信用社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存款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的,当该情形出现时,农村信用社可以直接扣收款项。采取直接扣收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本息的损失,也可以作为农村信用社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为保全债权创造条件。

    二是申请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十四节等有关规定,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支付令,以追讨贷款。申请支付令是农村信用社可以利用的最简便的法律追讨手段之一。法院开出的支付令,与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申请支付令必须具备以下前提: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证据确凿;二是申请支付令应当用申请书方式提出,请求给付的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三是请求给付的金钱等债务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四是农村信用社没有对等给付义务,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五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是支付令申请应向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该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此时农村信用社仍可通过起诉来追偿债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未提书面异议又未履行支付令,农村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四节等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农村信用社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代位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害;三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抚养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四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指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五是农村信用社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向法院起诉。

    四是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五节等有关规定,当债务人处分财产或权利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农村信用社可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农村信用社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农村信用社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三是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撤销权自农村信用社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是行使抵销权。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行使抵销权需要注意以下儿点:一是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互享到期债权;二是双方债务都已届清偿期;三是双方的债务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农村信用社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农村信用社发出的抵销通知要载明所抵销的债权的合同编号、本金数额、利息数额等,还要注意保存好有关证据。

    六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如果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经过了公证并且公证机关对合同债权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责任时,农村信用社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公证债权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是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农信社可按照《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据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对于物的担保,可与担保人协商拍卖、变卖担保物或以担保物折价偿还借款本息,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根据《民诉法》(2012年修订)第196条、第197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是申请参与分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民诉法意见》第十七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节等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农村信用社债务时,农村信用社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农村信用社可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农村信用社申请参与分配,应向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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